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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彩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葛晓波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8-19 18:45:51 浏览:6889次 案例二维码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案  号 (2019)豫010x刑初xxx号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裁判日期 2019-06-14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性质 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常某彩,女,1980年11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某某县,汉族,高中文化,系河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某某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和平街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武汉市看守所,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 年12月29日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9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执行逮捕。

二、承办律师

辩护人葛晓波律师

三、审理经过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9)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遵照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依法决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彩及辩护人葛晓波、赵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1日,由股东曹某、薛某委、卫某、曹某(均已判刑)商量成立河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公司住所地为郑州CBD商务外环,股东由曹某、薛某委、曹某成、曹某组成,法定代表人为曹某1,实际控制管理人为曹某2。

某某公司成立后,在未申请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许可证》、《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发放宣传册、带领群众实地考察等方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虚构公司名下拥有三门峡市某某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某某发展有限公司等实体企业,以高息为诱饵,与集资客户签订借款合同非法吸收客户资金。被告人常某彩作为公司业务副总,积极拓展公司业务,大量发展储户进行非法集资并从中收取提成。

四、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常某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22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包含追缴:被告人常某彩工资286400元、提成130060元、息差48656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903020元)。

审 判 长  吕华红

人民陪审员  徐 宏

人民陪审员  米景惠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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