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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陈志学律师为其辩护,获依法解除取保手续(已终结)

发布时间:2021-10-08 11:50:58 浏览:5531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所在公司主要从事网络服务器销售、防护盾技术支持等业务。上家“阿发”向其购买10多台服务器和防护盾技术并进行托管,涉案金额属于情节严重,后因“阿发”等人合作开设传奇私服游戏,内设赌博插件供他人网络赌博,进行抽头盈利,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而案发。
2020年7月徐某某因涉嫌网络开设赌场犯罪被四川德阳警方抓捕,后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二、办案过程

案发后,其家属从老家赶往泰州找到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陈志学主任,陈主任接受委托后于第二天立即带领团队成员飞往四川会见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及时到看守所会见了徐某某,进行了数小时的沟通交流,了解基本案情并有针对性的进行了法律专业辅导,第三天又与当地办案警察联系且进行了当面沟通,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此后,上家“阿发”等人已被司法机关依法移诉,同时,徐某某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人抓紧时机立即与办案机关就相关方面进行沟通,并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解除取保候审:1、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提供服务器托管和技术支持,收取的服务费并无明显异常;2、目前缺乏充分、确凿的证据指控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客观上存在服务器销售和技术支持的行为,但主观上并不“明知”,不构成开设赌场共同犯罪
第一,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中多次稳定的供述自己不知道提供服务器托管服务的对象是在从事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
第二,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并未参与开设赌场犯罪活动的其他环节。徐某某既没有与开设赌场人员密谋的行为,也没有参与网络赌场的建立、研发、运营、出租赌博网站等一系列行为。
第三,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出售的服务器费用与市场价基本相符合。嫌疑人虽然收取一定费用,但是该费用标准没有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也没有在收取费用之外,以各种名义收取开设赌场活动中所给予的奖励、分红等行为。
综上,在案证据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即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主观上“不明知”,同时也无相关证据证明其存在主观故意,故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四、办案结果

2020年8月底,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终被依法取保候审。2021年8月13日,办案机关经过一年的侦查,最终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采纳了承办律师提出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主观上明知上家经营的游戏里面安插赌博插件供他人赌博”的意见,认定徐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303条第2款开设赌场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故四川德阳警方依法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至此,该案终结圆满结案!

五、办案心得

一)做好首次会见,最大程度地了解案情是捕前辩护的基础

在案件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侦查阶段,刑辩律师了解案情的重要渠道是会见和自行调查,通过会见向委托人了解案情则是最直接和最高效的渠道,而鉴于批捕前的辩护时间宝贵,所以必须在首次会见时最大程度地了解涉案情况以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日程。

(二)取保候审是第个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人身自由的节点,诚然,也是必争的节点。

取保候审是刑事案件中为已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争取变更强制措施,取得人身自由的一个途径。在刑事案件辩护工作黄金37天内,亟需结合案件具体办理进度、走向及案情实际情况,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值得注意的是,与经办机关的有效沟通,需追求书面+电话+当面沟通三管齐下,并适时提出相应的申请尤为重要。

与办案机关的沟通、斡旋贯穿刑辩律师办理案件的始末,抓住每一个提出律师辩护意见的机会,这除了能够使当事人免受羁押之苦,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避免错误的司法羁押,有助于减少其他不必要的赔偿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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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1条)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一年前,经过辩护律师的努力,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已获依法取保候审。但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变更,案件并未终结。一年后,办案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主观上明知上家经营的游戏里面安插赌博插件供他人赌博”的意见,认定徐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故决定对徐某某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该案终结圆满结案。笔者认为,在陈志学律师总结的两点办案心得(一是做好首次会见,最大程度地了解案情是捕前辩护的基础;二是取保候审是第一个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人身自由的节点)的基础上,似可再增加一条:在虽然已经取保候审但尚未进入起诉、审判程序时,刑辩律师的工作仍有很大的“辩护空间”!

    2021-10-11 16: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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