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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L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尚学刑辩团队陈志学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4-01-15 09:59:50 浏览:2807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11号

案情简介:
2019年至2023年间,L某利用江苏某大型船业集团公司采购员的职务便利,在公司采购业务过程中,收受供应商焦作某公司、湖北某公司等数十家公司现金、微信红包节礼等财物,共计30万余元,为供应商加快报票回款、减少对方资金成本的占用,为供应商谋取利益。2023年7月26日,L某被依法传唤至某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办案中心,后交代其收受现金、红包礼品等违法犯罪事实,并于第二天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羁押于某市看守所。
2023年7月29日,L某妻子和家属经过朋友介绍来到泰州市区找到尚学刑辩团队,在律所接待室向陈志学主任陈述了其了解的初步案情,因具体案情不详,L某又突然被刑拘羁押,家属甚是焦虑。
陈志学主任认真倾听了L某妻子的零碎讲述,在初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后,给予了L某妻子和家属专业的解答和贴心的建议,L某妻子没有了来时的不安与焦躁,面对尚学刑辩团队的专业与热情,她充满了温暖与希望,随后办理了相关委托手续。


办案过程:
在接受L某妻子委托后,尚学刑辩团队迅速开展工作,陈志学主任第一时间带领尚学刑辩团队成员至某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L某,向L某了解案件的详情。根据L某陈述,其作为江苏某船业集团公司物资部采购员,利用职权为某省市某公司等19家单位在业务承接、结算货款等方面提供相应帮助,前后共计收受上述单位相关人员30余万元好处费。
会见结束后,陈志学律师立即联系L某妻子,并向其反馈了会见了解的案件真实情况,并转述了L某想要退出全部赃款的迫切想法,L某家属也表示愿意配合工作,挽回公司损失,以争取从宽处理。
经过与L某多次充分会见后,陈志学主任前后三次前往办案公安机关当面沟通案情和想法,陈志学主任提出,L某不具有“索取”他人财物行为,且案涉金额并非巨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L某及其家属也愿意退出违法所得,弥补公司损失,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等,希望为L某申请取保候审,并提交了书面取保候审手续。最终,在尚学刑辩团队的坚持和努力下,被羁押了26天的L某得以离开某市看守所,重获自由。
2023年12月5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尚学刑辩团队立即向某市检察机关提出对L某相对不起诉的辩护意见,虽L某触犯了《刑法》第163条之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免予刑事处罚。最终,检察机关在充分审查该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情况下,采纳了陈志学主任的辩护意见,并对L某作出不起诉决定,L某也得以继续在江苏某船业集团工作。
至此,2023年12月28日案件成功办结,L某及其家属对尚学刑辩团队和办案机关表示感谢,对案件的不起诉结果十分满意。


办案心得:
(一)掌握事实,寻找辩点
通过会见和办案单位交流,掌握案件的基本事实,结合案件中犯罪嫌疑人L某的客观行为、主观恶性及法定量刑情节等因素,综合评判犯罪嫌疑人L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刑事追诉的必要性,为其争取取保候审和不起诉奠定事实基础。
(二)及时沟通,反馈进展
在承办过程中,尚学刑辩团队深知透明度对家属的重要性,因此始终保持与家属的良性沟通,及时反馈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确保家属对案件的知晓程度与尚学刑辩团队保持一致,赢得当事人肯定。
(三)检索案例,横向比对
进行同类不起诉的案例检索,以承办地的案例优先,与L某案件进行对比,并找出其中的异同点,相同之处直接引用,不同之处进行一个合理解析。相关参考案例直接体现在审查起诉辩护意见中,采取列表等形式方便承办检察官查阅参考。
(四)坚守初心,获不起诉
尚学刑辩团队在掌握案件基本事实,经过综合分析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向承办公安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手续,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及时阅卷,在认真阅卷和全面审查在案证据的基础上,多次和检察院沟通相关法律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在经过充分研究、慎重考虑后,采纳了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成功的不起诉,尚学刑辩团队用专业与热情在刑事辩护的舞台上谱写了一曲正义的赞歌,不仅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凸显了尚学刑辩团队的实力和专业水平,彰显了我们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尚学刑辩团队一直坚信,法律是公平和正义的象征,我们会尽可能的在每一个刑事案件中充分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辩护技巧,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刑事法律服务,争取到最好的法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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