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年105号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5日13时许,Y某聘请施工人员对其某村的房子进行房屋的拆除施工作业时,因施工扬尘及拆除石子飞溅等问题引发被害人C某与Y某及Y某的父母在其家门口处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害人C某被Y某打伤头部、耳朵等部位。经法医鉴定,被害人C某的人身损伤程度为:1、左耳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II)级;2、头面部、胸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办案过程
Y某被拘留后,其家属来到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鲲鹏刑辩团队首席执行官李光明律师为Y某进行辩护。
李光明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Y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会见Y某
李光明律师在接受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Y某,向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积极向其反馈办案进度,疏导其焦虑情绪,并对案件的辩护要点和方案进行了阐明。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会见完Y某后,李光明律师迅速组织鲲鹏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办案机关依法沟通
李光明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申请书,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后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于2022年6月1日出具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Y某于同日被释放。
4、成功为Y某争取不予批捕之后,李光明律师没有丝毫懈怠,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后,迅速至检察院阅卷,争取在第一时间掌握案情。在阅卷后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同时及时将办案情况反馈给Y某及家属。
三、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1.从案件事实上分析,Y某犯罪情节轻微;
2.Y某具有坦白情节;
3.犯罪嫌疑人Y某认罪认罚;
4.犯罪嫌疑人Y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5.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
综上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请求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Y某不予起诉。
四、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Y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同意对Y某不起诉。2022年9月28日,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某检刑不诉〖2022〗X号),决定对Y某不起诉。
五、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李光明律师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不遗余力地跟办案机关沟通案情,为嫌疑人成功申请取保候审后,依然坚持不懈地向检察院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最终经过某人民检察院审查,采纳了律师的法律意见,对犯罪嫌疑人Y某决定不予起诉,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遇到邻里纠纷,我们应该通过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多换位思考,推己及人,站在对方的立场想问题。抛弃“小气”,力求“大气”,多一分宽容,少一分计较,相互谦让、和谐相处,正所谓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
身为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鲲鹏刑辩,以打造有品格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平衡正义与温度,理解每一个时不予我的哀愁,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追求卓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法律服务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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