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录入《庭立方优秀案例库》,编号2023年15号
一、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9日,H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上大线由大理往丽江方向行驶,10时16分许,行驶至上关镇-大理公路(上大线)K32+100米时,所驾车辆前车头与西向东横过道路行人Z某、X某发生碰撞,造成Z某受伤、X某抢救无效死亡、小型越野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X某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并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害人Z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经交警责任部门认定,H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X某、Z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办案过程
该案立案后,H某来到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鲲鹏刑辩团队首席执行官李光明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李光明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H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H某沟通案情
李光明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H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李光明律师多次联系H某告知涉案情况、陪同其与被害人积极沟通赔偿事宜,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李光明律师迅速组织鲲鹏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迅速至检察院阅卷
李光明律师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后,迅速至检察院阅卷,争取在第一时间掌握案情,并制作阅卷笔录。
4、与办案机关依法沟通
李光明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依法沟通,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三、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1.从案件事实上分析,H某犯罪情节轻微;
2.H某具有自首情节;
3.犯罪嫌疑人H某认罪认罚;
4.犯罪嫌疑人H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5.犯罪嫌疑人H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
6.犯罪嫌疑人H某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
7.犯罪嫌疑人H某系民营企业家,是企业和家庭的支柱,对其相对不起诉,符合保护民营企业经营环境的司法理念,也符合人道主义原则。
综上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H某不予起诉。
四、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H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同意对H某不起诉。
五、办案心得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充分肯定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强调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深入分析了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明确提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政策举措,要求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定、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行。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高度重视,坚持把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先后制定实施了一系列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文件,以进一步统一、规范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执法司法标准。本案中,某市检察院就站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高度,牢牢把握“三个没有变”的要求,依法、审慎、稳妥办理该案。
本案李光明律师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不遗余力地跟办案机关沟通案情、提交法律意见书,最终经过某人民检察院审查,采纳了律师的法律意见,对犯罪嫌疑人H某决定不予起诉,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身为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鲲鹏刑辩,以打造有品格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平衡正义与温度,理解每一个时不予我的哀愁,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追求卓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法律服务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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