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6日18时许,在泰州市的某处停车场,阿龙(化名)不顾被害人小花的反抗,在该汽车的副驾驶座位上对其实施按压、拉拽衣服等行为,强行与小花发生性关系。犯罪嫌疑人阿龙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
二、办案过程
案发后,其家属从湖北老家赶往泰州找到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陈志学主任,陈主任接受委托后当日就带领刑辩团队成员赶到市看守所开展会见工作,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数小时的沟通交流,了解了基本的案情,并有针对性的进行了法律专业辅导和分析。因为了解到该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辩护人第二天就与承办警官取得联系,当面进行了交流沟通,并提交了相应的委托手续和案件存疑法律意见。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人立即赶到检察院开展阅卷工作,通过仔细阅卷、多次会见核实,摘出案件的相关疑点和罪轻证据向承办检察官提交,建议其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时适用制度。
案件提起后,辩护人又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相关法律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坚持本案属于特殊强奸案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判处刑罚时应适用缓刑制度的观点。辩护人建议法院考虑本案的特殊性综合评判,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阿龙(化名)涉嫌强奸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手段、危害后果并不严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也不大,案发后具有认罪悔罪等表现,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并且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已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法律意见书,现希望法庭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能够充分考虑以下辩护意见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主要辩护观点如下:
(一)被害人小花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阿龙系激情犯罪。
1、本案的起因是小花主动“挑逗”了阿龙
小花与阿龙是通过一款名为“陌陌”的网络社交软件互加好友认识的,后来很快发展成为了情人关系,并多次发生过性关系。2021年4月13日,阿龙到小花租住的车库内,欲与小花发生性关系时双方产生矛盾,并互删了微信。时隔一个多月,也就是在案发前几天,小花又用其他的微信小号冒充陌生人添加阿龙的微信为好友,并约阿龙出来吃饭喝酒,此种情形足以让阿龙认为小花的约见是在“挑逗”自己。
后来,双方见面时,小花又对阿龙进行了言语“挑逗”。在行车记录仪中名为“MOV00169”的录像中能听出,因为小花言语上的勾引,让阿龙“一时性起”,要在车上与小花发生性关系。当阿龙提出要跟小花在车上发生性关系时,小花又说自己是开玩笑的。在后面的几段录像中,阿龙也多次提出要跟小花到房间或者在车上发生性关系,但小花没有同意。由此说明,小花心里很清楚阿龙想跟其发生性关系。此种情况下,小花是完全有时间和机会离开的,但是小花选择的是继续让阿龙带其去吃饭喝酒,导致阿龙最终没有控制得住自己,所以案发。
2、案发时,小花未尽力反抗是导致该案既遂的原因之一
根据案件材料得知,本案发生的地点是在一辆汽车的副驾驶室。我们知道,汽车副驾驶室的空间设置一般只能容纳一名成年人,要想在副驾驶室成功实施强奸行为,除非使用足够的暴力压制或者精神强制手段,否则很难实施。就本案而言,小花显然是未全力使用行为进行反抗,只是在言语上进行了拒绝。
当然,小花未尽力反抗,并不是说小花就是愿意的,因为阿龙提出要在车上跟小花发生性关系时,小花不同意,要先去吃烤鱼【行车记录仪中“MOV00170”录像中能印证】。由此可见,小花对发生性关系这个事情是不抗拒的,只是不愿意在车上发生性关系。
3、阿龙犯罪前无预谋,属于激情性犯罪
阿龙跟小花长期保持不正当的性关系,两人已经是“特定关系”的熟人。阿龙在犯罪前并没有预谋要强奸小花,反而认为此次小花的约见是可以发生性关系的。但是在小花的言语挑逗下,加上自己的控制能力不强,最终实施了激情犯罪,属于无预谋犯罪。
我国《》虽然没有明确区分预谋犯罪和无预谋犯罪,但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认为二者有区别,一般而言,无预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相对于预谋犯罪,会被处以相对较轻刑罚。
(二)被告人阿龙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且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从宽量刑情节。
1、阿龙认罪认罚,有深刻的悔改表现
阿龙于2021年5月26日被公安局依法传唤后,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也签署了认罪认罚承诺书。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以及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第三(十四):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阿龙具有坦白情节
阿龙归案后第一时间就坦白交代了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根据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第三(七)...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阿龙积极赔偿,获得了小花的谅解
案发后,阿龙的家属积极与小花商谈赔偿事宜,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获得了小花的谅解。根据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第三(十一):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三)阿龙平时表现一贯良好,人身危险性相对不大,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阿龙是某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项目部的高管,文化程度较高,拥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平时工作认真负责,用心主动,爱岗敬业,团结同事,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单位证明),其人身危险性相对不大。
另外,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偶然性:
一是阿龙的行为是在小花的挑逗下以及本能反应作用下实施的,其行为具有某种可能被理解的因素,人身危险性不大。
二是阿龙与小花之间的关系特殊,阿龙针对关系特殊的小花实施强奸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相对较小。
三是案发后,从小花的一系列表现看,此次被强奸对其伤害并不大,只是其不同意在车上发生性关系。基于阿龙的平时表现良好,人身危险性不大,希望法庭在最终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阿龙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阿龙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有赔偿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另外,阿龙的妻子身患癌症,目前正处于康复期,需要人照料;家中也还有一个未成年儿子需要抚养;其居住地司法矫正机构也出具了相关调查评估意见,在被告缓刑期间愿意对被告进行教育帮扶和监督管理。
综合阿龙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司法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最后,辩护人想说的是,被告人阿龙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应予以惩处,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手段、危害后果并不严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也相对不大,案发后也认罪悔罪,我们希望法庭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应综合考虑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充分考虑以上辩护意见,给被告人一个机会,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办案结果
2021年10月12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龙(化名)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辩护人陈志学所提“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此次非预谋性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暴力程度相对较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获得谅解且具备社区帮教条件”之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有赔偿表现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司法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阿龙(化名)犯强奸罪,判处三年,缓刑四年。
五、办案心得
(一)司法机关的责任和担当,是本案罪轻辩护成功的关键因素。我们都知道,强奸罪属于重罪,在一般人的眼里,强奸既遂判处缓刑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当地司法机关在最近五年内也没有强奸既遂判缓刑的先例,所以要想打破先例,无疑是难于上青天。但是,本案的司法机关具有相当的责任和担当,最终综合考虑所有情节,对被告作出了一个缓刑判决,让被告人重获了新生,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二)辩护人的勤勉尽责,坚持不懈进行有效辩护,也是本案罪轻辩护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全程开展了一系列有效的辩护工作,单单会见就进行了十多次,之后也多次与公、检、法承办人交换意见,多次与公安机关和受害人当面协商调解,最终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通过以上有效的工作,辩护人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一个比较好的结果。律师的职责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本案中,辩护人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和责任心履行了自己的律师职责。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为本案的成功辩护提供了有力保证。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都是法律的捍卫者,群体成员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专业分工的视角,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各方的职责分工是不同的,但是他们都肩负着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培育法律思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共同责任。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制度,让律师能够平等地与检察官、法官进行交流,让法官、检察官采纳律师的合法辩护意见,这也将会对加速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建设具有巨大的现实作用和久远的社会意义。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