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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深圳弘道刑辩团队徐婧婷律师为其辩护,获得存疑不诉。

发布时间:2021-10-25 16:23:16 浏览:4255次 案例二维码

一、简要案情:

公安机关指控,被害人陈某因丈夫李某涉嫌诈骗罪被珠海市公安局抓获,通过吴某找到嫌犯李某某帮忙救人。吴某、李某某和嫌犯贺某某经预谋后,以能找人将李某办理取保候审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的信任,后骗取陈某现金人民币82万元。

二、办案过程

接收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贺某以及和家属洽谈,了解到嫌犯贺某和李某确有为救人而托人并花销的事实,遂指导家属搜集相关的凭证,并督促家属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之后,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间多次与办案检察官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最后取得不起诉的结果。

三、辩护思路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多次以口头和书面方式,向承办人陈述不构成犯罪的理由:1、贺某和李某在接受请托时,并无虚构事实以骗取被害人陈某的信任并借此诈骗其钱财的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其介绍自己曾经办理过的类似事务均系事实,并无夸大、隐瞒和欺诈之处;2、双方实际上是一种有偿委托关系,无论请托事务合法与否,办理请托事务需要花销费用是实践常例,对此各方均心知肚明。即便贺某和李某索要的费用超出其正常办理所需要的费用,也经过了被害人同意,其索要费用本身并不构成诈骗;3、李某与贺某接受委托后,多方请托、找人帮忙,以期解决请托事宜,并为此多次请客、购买名贵礼物,并由其购买的名贵洋酒发票和实物为证;4、请托之事无法完成后,李某与贺某并没有隐瞒,而是立即告知陈某,并将尚未花费的现金21万元返还,此点同样说明李某没有诈骗钱财的意图与行为;5、即使认定贺某和李某有罪,也不是诈骗犯罪,况且两人事发后自动投案,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陈某谅解,确无刑罚必要性。

四、处理结果

公诉部门采纳辩护意见,认为指控贺某、李某诈骗罪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五、办案心得

帮人办事收钱,即使所办事务非法,并不当然等于诈骗。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在实际办理受托事务,即使索要费用较高,也只是无效民事合同的对价,并不能因此认定具有非法骗取钱财的目的。基于此,辩护人大胆决定做无罪辩护。同时,基于现实司法事务处理的约束,督促家属积极退赔,得到谅解,减少司法机关作出无罪认定的压力,也是促成本案不起诉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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