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J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非运营)与被害人祝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非运营)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与祝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J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祝某报警后,J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后带J某前往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J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32mg/100ml。另查明,J某饮酒驾驶途径高速路段。
二、办案过程
在案件准备移送法院起诉时,当事人找到我们,希望能够争取。通过当事人的叙述,我们得知本案有两个加重情形,一是醉酒驾驶途径高速路段;二是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且致人受伤。按照深圳市《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以及以往经验,在案件存在两个加重情形的情况下,基本没有适用缓刑的可能。
但经过讨论,我们发现两高两部新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与《会议纪要》关于不适用缓刑的条件有所不同,本案加重情形也并不当然构成《意见》第14条规定的不适用缓刑情形,因此我们只需说服法院适用新规,并证明被害人受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标准,就有机会争取缓刑。
我们随即与被告人沟通,让被告人询问受害人受伤的具体情况。根据病历,受害人受伤情况为“头部软组织挫伤”,经查阅《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我们认为被害人受伤情况未达到轻微伤标准。至此,我们明确了辩护方向和策略,最终在检察院已经给出两个月的量刑建议情况下,说服主审法官采纳我方全部辩护意见,检方亦同意适用缓刑。被告人最终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人民币一万元。
三、辩护思路
本案J某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且致人受伤)以及途径高速公路,证据确实充分,但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具体如下:
1、本案案发时间为2023年11月17日,此时深圳市仍以《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作为醉驾案的处理依据,根据第4条第1款的规定,本案具有两个加重情形,故不适用缓刑。但本案一审立案时间在2024年1月,此时两高两部2023年12月18日发布的新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生效,如果本案不具有第14条规定的不适用缓刑情形,则存在缓刑空间。
根据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本案应当适用新规。
2、根据《意见》第14条的规定,不适用缓刑情形是:“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本案中,虽然《和解协议》中双方确认了造成受害人受伤。但根据在案的病历报告及调查的情况等,受害人仅是在车辆发生碰撞时,头部与驾驶座椅之间发生轻微碰撞,并无可见伤痕。受害人是因担心头部内部因震荡受损,保守起见去医院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显示,仅是头部轻微挫伤,外部无明显伤痕,内部也因震荡受损。因此,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轻微伤标准,故J某不具有《意见》第14条第1款规定的不适用缓刑情形。
3、J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减轻、从轻情节。
由于J某系某公司的负责人,辩护人提交了公司的一些经营资质和情况说明,希望法庭考虑J某担负着公司经营的重大责任,从保护民营企业家、减少对民营企业家羁押的角度适用缓刑。
四、办案结果
审判员采纳我方全部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案取得预期辩护效果,被告人免于牢狱之灾。
五、办案心得
事实辩护和法律辩护相辅相成,当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时,则应当更多地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进行考虑。如本案,因存在两个加重情形,故根据旧规,被告人没有适用缓刑的空间;但由于新、旧规定对不适用缓刑情形的规定有所不同,而本案加重情形并不当然构成新规的不适用缓刑情形,因此存在适用缓刑的可能。
综上,辩护人就本案制定的辩护策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律适用,即应当按照刑法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适用新规;二是事实辩护,即本案交通事故未造成他人轻微伤,故没有新规规定的不适用缓刑情形。在此基础上,梳理出自动投案、认罪认罚、赔偿事故损失并取得谅解、家庭工作情况等,增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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