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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江卓妍律师为其辩护获法定不诉

发布时间:2021-11-17 16:27:26 浏览:3493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月,王某某经人介绍,将自己的手机卡、身份证、银行卡及密码等个人账户信息及交易工具交付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进行操作,郑某某上报给实施诈骗犯罪的上线嫌疑人,从而使用该账户实施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等犯罪活动。经查,2021年1月24日至1月27日,王某某总计帮助支付结算金额总计人民币108283元,现已查明其中81571元为电信诈骗涉案赃款,王某某获利1000元。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通过出借个人银行卡给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承办律师通过刑事会见、阅卷了解案情,认为当事人在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较小,且涉案金额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经过与检察院沟通后,检察院退回公安进行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后仍然没有新的证据和事实,承办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三、辩护思路

承办律师的法律意见为:

1、王某某帮助对象的数量、支付结算的金额、违法所得均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

2、王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程度低,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综上意见,请求检察院对被告人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决定对被告人不起诉。

五、办案心得

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第一次会见尤为重要,既要问清楚案件事实,也要给到被告人信心。随后的阅卷工作更要仔细认真,对被告人涉及的罪名要仔细研究,查找相关案例及司法解释,本案被告人涉及的罪名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于入罪条件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这也为后续对被告人做不起诉决定奠定了基础,有利于律师帮助检察院更好地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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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江卓妍律师为其辩护获法定不诉

发布时间:2021-11-17 16:27:26 浏览:3493次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月,王某某经人介绍,将自己的手机卡、身份证、银行卡及密码等个人账户信息及交易工具交付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进行操作,郑某某上报给实施诈骗犯罪的上线嫌疑人,从而使用该账户实施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等犯罪活动。经查,2021年1月24日至1月27日,王某某总计帮助支付结算金额总计人民币108283元,现已查明其中81571元为电信诈骗涉案赃款,王某某获利1000元。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通过出借个人银行卡给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承办律师通过刑事会见、阅卷了解案情,认为当事人在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较小,且涉案金额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经过与检察院沟通后,检察院退回公安进行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后仍然没有新的证据和事实,承办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三、辩护思路

承办律师的法律意见为:

1、王某某帮助对象的数量、支付结算的金额、违法所得均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

2、王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程度低,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综上意见,请求检察院对被告人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决定对被告人不起诉。

五、办案心得

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第一次会见尤为重要,既要问清楚案件事实,也要给到被告人信心。随后的阅卷工作更要仔细认真,对被告人涉及的罪名要仔细研究,查找相关案例及司法解释,本案被告人涉及的罪名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于入罪条件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这也为后续对被告人做不起诉决定奠定了基础,有利于律师帮助检察院更好地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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