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1月,王某某经人介绍,将自己的手机卡、身份证、银行卡及密码等个人账户信息及交易工具交付郑某某进行操作,郑某某上报给实施诈骗犯罪的上线嫌疑人,从而使用该账户实施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等犯罪活动。经查,2021年1月24日至1月27日,王某某总计帮助支付结算金额总计人民币108283元,现已查明其中81571元为涉案赃款,王某某获利1000元。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通过出借个人银行卡给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承办律师通过刑事会见、阅卷了解案情,认为当事人在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较小,且涉案金额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经过与检察院沟通后,检察院退回公安进行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后仍然没有新的证据和事实,承办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三、辩护思路
承办律师的法律意见为:
1、王某某帮助对象的数量、支付结算的金额、违法所得均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
2、王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程度低,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综上意见,请求检察院对被告人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决定对被告人不起诉。
五、办案心得
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第一次会见尤为重要,既要问清楚案件事实,也要给到被告人信心。随后的阅卷工作更要仔细认真,对被告人涉及的罪名要仔细研究,查找相关案例及司法解释,本案被告人涉及的罪名是帮助信息活动罪,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于入罪条件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这也为后续对被告人做不起诉决定奠定了基础,有利于律师帮助检察院更好地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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