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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W某涉嫌赌博罪,鲲鹏刑辩团队李光明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1-11-19 16:32:04 浏览:696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25日晚,L某、J某、W某、C某等人在某县小区W某家闲聊,相互邀约以打麻将“下雨”方式娱乐赌钱,每人出6000元,发60张扑克牌,打牌时以扑克牌作为筹码,每张牌折抵100元钱,打一张“漂”四张,每一局输赢至少500元;Y某、YY某某二人在旁边以“买码”方式参赌,每局买两张牌,输赢100或200元。当晚23时许,上述赌博行为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共查获赌资72000元,其中:J某赌资1170元、C某赌资19200、W某赌资11000元、L某赌资11500元、Y某某赌资6900元、Y某赌资11700元,赌具麻将一副。

2017年12月25日,某县公安局就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

2017年12月26日,某县公安局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撤销案件;

2021年6月12日,某县公安局以同样的事实及证据将此案重新立为刑事案件。

二、办案过程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犯罪嫌疑人W某来到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委托辩护。律师事务所指派鲲鹏刑辩团队李光明律师为其进行辩护。李光明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展开以下工作:

(一)及时与W某沟通了解案情及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并对案件的辩护要点和方案进行了阐明,及时向其反馈办案进度,缓解其焦虑情绪。

(二)及时到检察院阅卷,在第一时间掌握案情,制作阅卷笔录。

(三)及时组织团队内部讨论案件,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辩护思路和法律意见。

(四)及时联系承办检察官,与沟通并讨论案件,提交书面的不起诉法律意见,申请对犯罪嫌疑人W不起诉。

三、辩护思路

李光明律师对案件事实及证据分析认为,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W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建议某检察院对W某不予起诉。具体理由如下:

(一)案涉赌资未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1.不能认定侦查机关扣缴在案的72000元为案涉赌资。经辩护人查阅证据发现,该案的案涉72000元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桌子上购买筹码的16000元;

第二部分是从参赌人员身上搜出的48000元;

第三部分是公安机关要求W某补交的8000元。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对赌博案件赌资认定的规定,辩护人认为:一是该司法解释中有关“赌博犯罪中行为人随身携带的尚未用作赌注或者换取筹码的现金、财物、信用卡内的其他资金等,不能视为赌资”的规定应当适用于本案,即本案涉赌人员随身携带的现金,公安机关无证据证明该部分现金W某等人明确用于赌博,故不应认定为赌资。二是事后W某补交的8000元更不能认定为赌资,这是侦查机关认为购买筹码的钱没有达到查明的案件事实中,一局每人6000元的标准,才补交了8000元(W某6000元、J某2000元)。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侦查机关既要将“现场收缴的钱”作为赌资、又要以“筹码”认定赌资,在认定赌资上存在相互矛盾的多重计算标准。

2.不能认定W某等人明知查获的涉案赌资为72000元。案卷材料中记载,犯罪嫌疑人C某陈述其身上的款项是用来给工人支付工资的。同时,在案证据也证实J某在赌博时,购买筹码只支付了4000元,他身上还有5700元要支付工程款,如果他将这部分的钱用于赌博,那他为何不购买6000元的筹码而只是支付4000元?故J某随身携带的5700元并不是用于赌博,不能认定为赌资。其余各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款项用途,侦查机关并未进行深入的调查,从而导致是否属于赌资事实不清。由此,辩护人认为其他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款项也不应认定为赌资。

(二)某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后重新立案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某县公安局在2017年12月25日就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次日即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撤销案件。几年后却又以同样的事实及证据重新立为刑事案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0条规定,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重新立案必须具备的条件为:一是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证据;二是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辩护人认为本案中都不存在以上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且从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都与此前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一致,并无新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三)本案没有组织者,不存在聚众赌博的情节。侦查机关查明的本案事实显示:W某等人在家闲聊时一时兴起才开始相邀打麻将,在打麻将时已经说好打一局就结束,故不存在组织聚众赌博的行为。

(四)涉案四嫌疑人都有自己正当职业,不存在以赌博为业的情节。

综上,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构成赌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对其依法不起诉。

四、办案结果

经过辩护人与某检察院积极沟通,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认为某公安局认定W某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于2021年11月11日对W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某检一部刑不诉〖2021〗Z2X号)。

五、办案心得 

不起诉,是指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今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作为本年度需研究推进的重大改革举措。应该说,少捕、慎诉、慎押是检察机关一直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提倡的司法理念和工作方向,指引着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多项工作的开展,取得了一定成效。该案中充分体现了检察院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到了实处,对于落实司法人权保障,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值得点赞。

同时,本案李光明律师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这些细节成为了该案成功辩护的决定因素,在该案被第二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情况下,李光明律师坚持提出存疑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对犯罪嫌疑人W某不予起诉,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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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这是一起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从案件事实、立案程序和法律适用三个方面同时并进提出辩护意见,从而获得不起诉决定的成功案例! 特别值得肯定的是,李光明律师对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又重新立案的侦查行为,直截了当地指出其存在的法律适用错误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为此,辩护律师引用的法律依据是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其中第190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重新立案必须具备的条件为:要么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或证据,要么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而本案并不存在以上两个条件,毫无疑问,这样的辩护理由是非常充分、无懈可击的。

    2021-11-24 15: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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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某涉嫌赌博罪,鲲鹏刑辩团队李光明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25日晚,L某、J某、W某、C某等人在某县小区W某家闲聊,相互邀约以打麻将“下雨”方式娱乐赌钱,每人出6000元,发60张扑克牌,打牌时以扑克牌作为筹码,每张牌折抵100元钱,打一张“漂”四张,每一局输赢至少500元;Y某、YY某某二人在旁边以“买码”方式参赌,每局买两张牌,输赢100或200元。当晚23时许,上述赌博行为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共查获赌资72000元,其中:J某赌资1170元、C某赌资19200、W某赌资11000元、L某赌资11500元、Y某某赌资6900元、Y某赌资11700元,赌具麻将一副。

2017年12月25日,某县公安局就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

2017年12月26日,某县公安局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撤销案件;

2021年6月12日,某县公安局以同样的事实及证据将此案重新立为刑事案件。

二、办案过程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犯罪嫌疑人W某来到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委托辩护。律师事务所指派鲲鹏刑辩团队李光明律师为其进行辩护。李光明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展开以下工作:

(一)及时与W某沟通了解案情及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并对案件的辩护要点和方案进行了阐明,及时向其反馈办案进度,缓解其焦虑情绪。

(二)及时到检察院阅卷,在第一时间掌握案情,制作阅卷笔录。

(三)及时组织团队内部讨论案件,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辩护思路和法律意见。

(四)及时联系承办检察官,与沟通并讨论案件,提交书面的不起诉法律意见,申请对犯罪嫌疑人W不起诉。

三、辩护思路

李光明律师对案件事实及证据分析认为,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W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建议某检察院对W某不予起诉。具体理由如下:

(一)案涉赌资未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1.不能认定侦查机关扣缴在案的72000元为案涉赌资。经辩护人查阅证据发现,该案的案涉72000元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桌子上购买筹码的16000元;

第二部分是从参赌人员身上搜出的48000元;

第三部分是公安机关要求W某补交的8000元。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对赌博案件赌资认定的规定,辩护人认为:一是该司法解释中有关“赌博犯罪中行为人随身携带的尚未用作赌注或者换取筹码的现金、财物、信用卡内的其他资金等,不能视为赌资”的规定应当适用于本案,即本案涉赌人员随身携带的现金,公安机关无证据证明该部分现金W某等人明确用于赌博,故不应认定为赌资。二是事后W某补交的8000元更不能认定为赌资,这是侦查机关认为购买筹码的钱没有达到查明的案件事实中,一局每人6000元的标准,才补交了8000元(W某6000元、J某2000元)。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侦查机关既要将“现场收缴的钱”作为赌资、又要以“筹码”认定赌资,在认定赌资上存在相互矛盾的多重计算标准。

2.不能认定W某等人明知查获的涉案赌资为72000元。案卷材料中记载,犯罪嫌疑人C某陈述其身上的款项是用来给工人支付工资的。同时,在案证据也证实J某在赌博时,购买筹码只支付了4000元,他身上还有5700元要支付工程款,如果他将这部分的钱用于赌博,那他为何不购买6000元的筹码而只是支付4000元?故J某随身携带的5700元并不是用于赌博,不能认定为赌资。其余各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款项用途,侦查机关并未进行深入的调查,从而导致是否属于赌资事实不清。由此,辩护人认为其他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款项也不应认定为赌资。

(二)某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后重新立案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某县公安局在2017年12月25日就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次日即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撤销案件。几年后却又以同样的事实及证据重新立为刑事案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0条规定,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重新立案必须具备的条件为:一是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证据;二是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辩护人认为本案中都不存在以上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且从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都与此前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一致,并无新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三)本案没有组织者,不存在聚众赌博的情节。侦查机关查明的本案事实显示:W某等人在家闲聊时一时兴起才开始相邀打麻将,在打麻将时已经说好打一局就结束,故不存在组织聚众赌博的行为。

(四)涉案四嫌疑人都有自己正当职业,不存在以赌博为业的情节。

综上,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构成赌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对其依法不起诉。

四、办案结果

经过辩护人与某检察院积极沟通,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认为某公安局认定W某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于2021年11月11日对W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某检一部刑不诉〖2021〗Z2X号)。

五、办案心得 

不起诉,是指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今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作为本年度需研究推进的重大改革举措。应该说,少捕、慎诉、慎押是检察机关一直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提倡的司法理念和工作方向,指引着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多项工作的开展,取得了一定成效。该案中充分体现了检察院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到了实处,对于落实司法人权保障,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值得点赞。

同时,本案李光明律师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这些细节成为了该案成功辩护的决定因素,在该案被第二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情况下,李光明律师坚持提出存疑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对犯罪嫌疑人W某不予起诉,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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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这是一起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从案件事实、立案程序和法律适用三个方面同时并进提出辩护意见,从而获得不起诉决定的成功案例! 特别值得肯定的是,李光明律师对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又重新立案的侦查行为,直截了当地指出其存在的法律适用错误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为此,辩护律师引用的法律依据是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其中第190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重新立案必须具备的条件为:要么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或证据,要么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而本案并不存在以上两个条件,毫无疑问,这样的辩护理由是非常充分、无懈可击的。

    2021-11-24 15: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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