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9日3时30分,被告人唐某酒后驾驶粤BKxxxx机动车在龙华新区机荷高速东行至XX立交路段时,车头和车身右侧多处与分道口防护设施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道路防护设施损坏,自身受伤。唐某被出警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68mg/100ml。
二、辩护思路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
1、被告人唐某酒量大,饮酒数量少,酒后休息长时间后才驾驶车辆,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
2、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损失,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没有再犯危险。
三、一审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唐某两个月,缓刑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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