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1月8日22时30分许,曹某某在校内乱转,寻找作案目标。23时许,该曹来到学校北门内的喷泉跟前,发现女学生牛某某独自一人从北门进入学校,便尾随牛某某实施作案。当牛某某走到学校美食广场旁时,曹某某通速上前,从后用左胳膊搂住牛某某脖子。右手抓着头发,将牛某某拖至附近小树林后的楼梯下面实施了猥亵。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经过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曹某某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嫌疑人曹某某精神状态不稳定,在作案时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
2、现曹某某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需要接受治疗,不适宜继续羁押
3、曹某某无犯罪前科、不会逃匿、不会打击报复,其人身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可以保证随传随到。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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