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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李坤刑辩团队李坤律师、邓毕霄律师积极为其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说服承办检察官将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不作为犯罪处理

发布时间:2021-12-09 17:09:21 浏览:480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1年6月24日晚20时许,金某与李某在XX楼的楼下发生纠纷,金某被李某殴打;金某被打后,纠集王某等人等人到达现场欲对李某报复,李某纠集窦某等人到达现场,双方在XX大楼附近马路上见面,在谈判过程中,刘某持刀将王某捅伤;王某被捅伤后,窦某等人逃离现场,王某等人持棍子对孙某进行殴打,并将孙某抓获;王某被送往XX医院急诊,其指使金某、于某等人纠集徐某、张某、赵某等多人,徐某、赵某纠集李某等多人到达XX医院欲对捅伤王某的人进行围堵报复。郑某被公安机关指控涉嫌聚众斗殴罪

        2017年4、5月份刘某承揽了XX街XX村XX工程,在施工人员王某甲带领车队欲进场施工时,被王某、于某等人阻止,一个月以后,王某甲被于某、郑某等人殴打。2018年3、4月份,刘某在中标该工程以后,其迫于王某等人的压力,不敢再继续施工,后其找到于某协商,被迫让出一半股份给王某、于某等人,使该工程得以顺利施工,工程款共计238万余元。郑某被公安机关指控涉嫌强迫交易罪

       王某欲以低价购买XX有限公司工地拆除的废铁。2017年11月15日 至17日,王某指使柴某、郑某纠集、邵某、王某、陈某等人多次来到受害人周某施工的XX公司工地,以言语恐吓、扔砖头等手段阻碍工地正常施工,多次有组织的实施滋扰、纠缠行为,造成工地多次停工,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郑某被指控涉嫌寻衅滋事罪

王某自2007年8月刑满释放后,利用自己的名气,结交拉拢社会闲散人员。为了达到扩大犯罪组织势力,于2009年12月,和于某共同成立XX公司,并以此为据点,先后纠集柴某、吴某、郑某等人,逐步形成了以王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于某、柴某为积板参加者,吴某、富某、邵某、郭某、郑某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人员结构、内部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郑某被指控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办案过程

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检察院开展阅卷工作。

       因本案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卷卷宗数量多达62本卷,案卷篇幅达上万页,为律师的阅卷工作带了不小挑战。

2.第一时间预约会见,安抚当事人情绪,并给予其法律帮助。

       考虑到当事人已被羁押在看守所一段时间,辩护律师第一时间预约会见当事人,安抚当事人情绪,并告知基本法律程序。

3.全身心开展阅卷工作,对公安机关的每一指控进行逐一分析。

        庞大案卷量带来的首要困难就是难以找到其中某一罪名的全部案件事实,当事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分布在不同的案卷中,大多同案犯均一人身背数罪,其供述更加分散。

辩护律师通过共同协作,同时借助办案软件的使用,顺利将每一指控的犯罪事实归纳汇总。

4.在案件分析过程中,辩护律师发现当事人所涉嫌的犯罪事实,均涉及到多人,每一犯罪事实中的每个嫌疑人都不同程度、不同时间的参与,在共同犯意上存在缺陷。

        结合这一突破点,辩护律师对每一犯罪事实按时间发展的先后顺序分段展开分析,将当事人在其中的地位、作用进行论述,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电话、现场沟通,最终成功说服检察官未对当事人以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提起公诉

三、辩护思路

      1.强迫交易案中,王某甲受刘某委托,在带领车队进场施工时遭到于某等人阻挡,但郑某并未参与该阶段;在于某殴打王某甲期间,郑某与于某、郭某事前并未就强迫交易进行过共谋,也未就前往王某甲公司的目的进行过犯意交流。刘某在中标该工程以后,其迫于王某等人的压力,不敢再继续施工,后其找到于某协商,被迫让出一半股份给王某、于某等人,使该工程得以顺利施工,在该阶段,郑某既未与王某、于某等人一同参与合作谈判,也未参与工程的后期施工,更未从工程中获利。所以郑某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共犯。

      2.聚众斗殴案中,在金某与李某发生肢体冲突时,郑某并未参加;金某与李某纠集双方人马进行聚众斗殴时,郑某并未参加;王某受伤进医院后,郑某去医院仅仅看望了王某,对斗殴情况并不知晓;此后王某指示于某纠集人员对捅伤王某的人进行追捕,并再次互殴时,郑某并未参加。综上,郑某既未参与前期的互殴冲突,又未参与后期的追捕过程,其仅实施了看望受伤的王某,不属于聚众斗殴中的积极参与者。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郑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办案心得 

        对于涉黑恶案件,往往人数多、罪名多、犯罪事实多,复杂程度倍增,首要工作重点是滤清涉及委托人的案件事实,其次对罪名逐一分析攻破。

        辩护前置在本案中体现的淋漓尽致,辩护人除了在审判阶段进行辩护外,审判前的审查起诉阶段也是辩护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在这一阶段说服检察官,往往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庭审辩护打好牢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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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李坤刑辩团队李坤律师、邓毕霄律师积极为其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说服承办检察官将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不作为犯罪处理

发布时间:2021-12-09 17:09:21 浏览:4800次

一、案情简介

      2011年6月24日晚20时许,金某与李某在XX楼的楼下发生纠纷,金某被李某殴打;金某被打后,纠集王某等人等人到达现场欲对李某报复,李某纠集窦某等人到达现场,双方在XX大楼附近马路上见面,在谈判过程中,刘某持刀将王某捅伤;王某被捅伤后,窦某等人逃离现场,王某等人持棍子对孙某进行殴打,并将孙某抓获;王某被送往XX医院急诊,其指使金某、于某等人纠集徐某、张某、赵某等多人,徐某、赵某纠集李某等多人到达XX医院欲对捅伤王某的人进行围堵报复。郑某被公安机关指控涉嫌聚众斗殴罪

        2017年4、5月份刘某承揽了XX街XX村XX工程,在施工人员王某甲带领车队欲进场施工时,被王某、于某等人阻止,一个月以后,王某甲被于某、郑某等人殴打。2018年3、4月份,刘某在中标该工程以后,其迫于王某等人的压力,不敢再继续施工,后其找到于某协商,被迫让出一半股份给王某、于某等人,使该工程得以顺利施工,工程款共计238万余元。郑某被公安机关指控涉嫌强迫交易罪

       王某欲以低价购买XX有限公司工地拆除的废铁。2017年11月15日 至17日,王某指使柴某、郑某纠集、邵某、王某、陈某等人多次来到受害人周某施工的XX公司工地,以言语恐吓、扔砖头等手段阻碍工地正常施工,多次有组织的实施滋扰、纠缠行为,造成工地多次停工,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郑某被指控涉嫌寻衅滋事罪

王某自2007年8月刑满释放后,利用自己的名气,结交拉拢社会闲散人员。为了达到扩大犯罪组织势力,于2009年12月,和于某共同成立XX公司,并以此为据点,先后纠集柴某、吴某、郑某等人,逐步形成了以王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于某、柴某为积板参加者,吴某、富某、邵某、郭某、郑某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人员结构、内部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郑某被指控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办案过程

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检察院开展阅卷工作。

       因本案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卷卷宗数量多达62本卷,案卷篇幅达上万页,为律师的阅卷工作带了不小挑战。

2.第一时间预约会见,安抚当事人情绪,并给予其法律帮助。

       考虑到当事人已被羁押在看守所一段时间,辩护律师第一时间预约会见当事人,安抚当事人情绪,并告知基本法律程序。

3.全身心开展阅卷工作,对公安机关的每一指控进行逐一分析。

        庞大案卷量带来的首要困难就是难以找到其中某一罪名的全部案件事实,当事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分布在不同的案卷中,大多同案犯均一人身背数罪,其供述更加分散。

辩护律师通过共同协作,同时借助办案软件的使用,顺利将每一指控的犯罪事实归纳汇总。

4.在案件分析过程中,辩护律师发现当事人所涉嫌的犯罪事实,均涉及到多人,每一犯罪事实中的每个嫌疑人都不同程度、不同时间的参与,在共同犯意上存在缺陷。

        结合这一突破点,辩护律师对每一犯罪事实按时间发展的先后顺序分段展开分析,将当事人在其中的地位、作用进行论述,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电话、现场沟通,最终成功说服检察官未对当事人以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提起公诉

三、辩护思路

      1.强迫交易案中,王某甲受刘某委托,在带领车队进场施工时遭到于某等人阻挡,但郑某并未参与该阶段;在于某殴打王某甲期间,郑某与于某、郭某事前并未就强迫交易进行过共谋,也未就前往王某甲公司的目的进行过犯意交流。刘某在中标该工程以后,其迫于王某等人的压力,不敢再继续施工,后其找到于某协商,被迫让出一半股份给王某、于某等人,使该工程得以顺利施工,在该阶段,郑某既未与王某、于某等人一同参与合作谈判,也未参与工程的后期施工,更未从工程中获利。所以郑某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共犯。

      2.聚众斗殴案中,在金某与李某发生肢体冲突时,郑某并未参加;金某与李某纠集双方人马进行聚众斗殴时,郑某并未参加;王某受伤进医院后,郑某去医院仅仅看望了王某,对斗殴情况并不知晓;此后王某指示于某纠集人员对捅伤王某的人进行追捕,并再次互殴时,郑某并未参加。综上,郑某既未参与前期的互殴冲突,又未参与后期的追捕过程,其仅实施了看望受伤的王某,不属于聚众斗殴中的积极参与者。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郑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办案心得 

        对于涉黑恶案件,往往人数多、罪名多、犯罪事实多,复杂程度倍增,首要工作重点是滤清涉及委托人的案件事实,其次对罪名逐一分析攻破。

        辩护前置在本案中体现的淋漓尽致,辩护人除了在审判阶段进行辩护外,审判前的审查起诉阶段也是辩护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在这一阶段说服检察官,往往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庭审辩护打好牢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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