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机关指控,为非法获取外汇,被告人詹某于2014年12月在深圳市罗湖区购买了一家名为“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外贸进出口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机构代码以及法人代表任某的身份证等全套资料。随后詹某在宁波银行龙华分行开设了购买外汇的账户,同时又在香港登记注册成立“香港某某公司”并开设公司账户以及网银。2015年5月份至8月份,詹某多次使用伪造的报关单到宁波银行龙华分行购买外汇共计6143660美元,并将购得的美元汇入其控制的“香港某某某公司”账户进行转卖。
2017年3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将该案移交至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2017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某某区某某城二期地下车库将被告人詹某抓获,并在其住处缴获“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资料1套、IPHONE手机1部。
二、办案过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33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犯骗购外汇罪,向提起公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及其辩护人任忠孙到庭参加诉讼。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二、根据审计报告,深圳某某公司在2015年6-12月期间,购汇金额为26笔合计5705660美元,且其中有1820686美元存在真实交易,且故本案的涉案额应为3884974美元;三、本案应定性为;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愿意主动退赃。综上,请求法庭对詹某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一、被告人詹某犯骗购外汇罪,判处一年二个月,并处人民币二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赃款人民币2457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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