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优秀案例】听命领导惹祸端 数亿犯罪数额指控如何了 ——吴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忠赢团队任忠孙律师为其有效辩护,获轻刑

发布时间:2022-11-22 11:52:17 浏览:8498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20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职务侵占罪、骗取票据承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结果:职务侵占罪无罪

亮点:银行业弊端和陋习,职务侵占罪无罪

焦点: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共谋或提供帮助;是否符合骗取等手段

封面语:吴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等数罪,忠赢团队任忠孙律师为其有效辩护,成功打掉职务侵占罪,获轻判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深圳某银行分行正在为一位高管举办离职欢送会。这位高管就是分管投行业务的某银行行长助理、该分行行长刘某。就在欢送会的现场,刘某被人叫出会场,来人竟是深圳某区的公安干警。

原来公安机关正在调查一起涉及60亿元的金融大案,刘某在其中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而被调查。该案经历漫长的侦查程序后,与刘某一同站上被告人席的,还有刘某的多位直管下属,包括该银行分行票据部总经理吴某、总行投行部资金处处长杨某、分行投行部总经理周某等。

被告人刘某、周某、杨某、吴某等人在刘某和周某的主导和策划下,预谋参与该银行拟出资50亿元人民币进行的A定增项目,进而非法占有银行回购款项。

2015 年7 月,在银行具备出资 50 亿元人民币参与A定增项目能力的情况下,刘某、杨某故意制造参与A定增项目存在 40 亿元人民币资金缺口的假象,引入由周某实际控制的多家空壳公司介入A定增项目。同时,周某和吴某等人利用空壳公司,通过大量虚开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从该银行套取了60亿资金使用权,其中40亿以上述空壳公司名义投资A定增项目。

2015年9月,刘某等人在40亿资金票据即将到期之际,未经过该银行实际审批,利用职权动用该银行43亿资金,溢价收购了上述空壳公司持有的定增份额。空壳公司获取资金后,其中40亿用于承兑上述虚开的商业汇票,溢价的3亿被空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某等人非法占有,并被用于海外投资。

被告人周某、吴某等人在周某的主导和策划下,利用所控制企业,在无实际贸易背景下,大量虚开商业承兑汇票,设计复杂的背书,以倒打款的方式,向银行骗取票据承兑,数额高达人民币 60亿元,并将贴现款用于个人投资。

周某为了承兑汇票能够通过该银行另一分行实现贴现,送给另一分行票据部总经理等人好处费101万元。吴某在其中起到联系、介绍作用。

因此,吴某作为众多被告人之一,身为该银行某分行的票据部总经理,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骗取票据承兑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多项犯罪的共犯。

、办案过程

2016年9月,吴某一众家属慕名前来律所向忠赢团队创始人任忠孙律师咨询。在此之前,吴某家属们已见过不少律师,对案情及相关法律均有一定程度的了解。经过慎重考虑后,家属最终委托忠赢团队任忠孙、周洪两位律师介入本案共同为吴某辩护。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看到全案卷宗多达157卷,所有事实均涉金融领域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定增项目结构化融资、商票转贴现、资管计划和各类基金等,又牵扯到四五家不同银行之间的票据流转以及金融同业业务和资管公司的金融理财产品等,各种专业的金融术语,令久经“战场”的辩护律师也眼花缭乱。

为此,团队律师做好细致分工。从梳理案卷目录开始,分类整理证据、查阅专业知识,向金融人士咨询,撰写阅卷备忘录。一轮阅卷之后,律师团队通过软件绘制出了商业承兑汇票流转示意图、银行间人员关系图、银行部门组织架构图、OA签报及资金流向图等思维导图。

通过深入分析,吴某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逐渐清晰,案件办理思路不断明朗。根据全案证据,对照所涉罪名的构成要件,辩护律师抓住吴某的行为中存在的两大争议焦点反复论证,推演辩护场景。

案件事实中,不可否认的是:该案各环节确实通过吴某联系,其在整个出票、背书、贴现、转贴现和承兑的环节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他人获得60亿贴现款再进行投资提供了便利,期间吴某还存在介绍送钱的行为。因此,为吴某作完全无罪的辩护空间不大。打掉量刑最重的职务侵占罪,成了本案辩护能否成功的核心目标。

庭审之前,辩护人经过与吴某的充分沟通,达成了一致辩护方案:攻下职务侵占这一重罪,防守骗取银行承兑汇票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中的罪轻情节。

、办案思路

对于指控吴某犯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吴某犯职务侵占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指控不能成立。

针对指控,与吴某有关的以下具体内容与事实不符:

1、吴某没有职务侵占的主观故意。吴某参与票据融资时,是项目发起的前期阶段,在过程中,他既是根据领导的工作指令,也是履行其工作职责,并且该项工作受到了总行有关部门的回应,使吴某完全有理由相信A定增项目上马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所以,吴某参与该项票据融资工作的主观故意,完全是希望通过融资促进A定增项目的顺利进展。其目的十分明确、单纯,就是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与职务侵占(既包括自己侵占也包括帮助他人侵占)没有关系。

2、吴某既没有获取指控金额中的任何利益,也没有获得任何人对他的利益许诺,既没有参与侵占的行为,更不存在侵占的结果!本案被指控的职务侵占金额高达3亿,但是没有一分钱与吴某有关。

3、吴某不存在明知他人可能涉嫌侵占而故意提供帮助。需要说明的是:辩护律师在辩护意见中提出3亿元争议金额存在到底是合理的投资回报还是非法侵占款系存在争议。退一步讲,即使本案可能存在职务侵占行为,吴某对于后续的项目回购过程(也就是被指控的侵占过程)既不知情,更没参与,即便前期的票据融资客观上为后续的他人获利提供了帮助,但由于吴某事前没有与他人针对侵占财物的通谋,事中也无与他人形成职务侵占的犯意联络,也不属于明知而为的帮助他人职务侵占的行为。

法律规定是生活经验的提炼和总结,按照常理,如果吴某确有职务侵占的意图,那么吴某在票据融资的过程中,就可以利用与各家银行之间介绍票据业务获取非法利益。如果吴某得到了他人的授意,为他人的职务侵占提供帮助。那么,从人情常理而言,吴某也应该巨大的利益中或多或少的分得相应的好处。但是上述两种假设,推论的结果都是否定的。事实胜于雄辩,仅凭这一点,也足以印证吴某不具有个人侵占以及帮助他人职务侵占的主观故意。

综上所述,吴某事前没有与他人通谋,事中也未同他人形成职务侵占的犯意联络,对于该银行溢价受让3亿并不知情,更不会产生非法占有溢价款的主观目的。

而对被控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辩护律师重点围绕“从犯”情节,除了在他人实施行贿前传话之外,没有经手行贿款项,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针对于骗取票据承兑行为,重点论证银行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

、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于2017年正式立案,经历了漫长的审限,于2019年一审法院才终于宣判,针对吴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指控,法院认为:吴某只是按照领导的安排、指示行事,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有与其他被告人共同占有银行资产、共同从中获利的故意和行为,指控不能成立。同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指控,吴某起协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吴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骗取票据承兑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最终,吴某由于被控职务侵占被判无罪,相比起诉时所面临三罪指控,可能判处十年以上重刑的风险,刑期出现断崖式下降,变为三年左右。再相较于同案被告人刘某、周某,因构成职务侵占罪,骗取票据承兑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分别被判13年6个月和11年的结果。吴某感到十分欣慰,非常认可和感激辩护律师的工作。

一审宣判后,刘某、周某两名被告人同时提起上诉。2022年3月7日,再次历时两年之久,本案终于迎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宣判。二审判决维持了两名上诉人定罪量刑的主刑部分,但令人略感意外的是撤销了本案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罚金刑,包括吴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并处的5万元罚金。辩护律师经研究发现,原来本案整个犯罪行为发生在2015年5月至10月期间,而专门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增加了“并处罚金”的刑法修正案(九)是在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的适用法律错误进行了纠正。相比本案中刘某被判职务侵占并处上亿元罚金而言,吴某并处伍万元罚金虽显得微不足道,但这一修改彰显了二审法官的严谨与公正。

、办案心得

本案情节纷繁复杂,是金融犯罪的典型案例,暴露出银行业的一些陋习和弊端:商业银行为了做大业务,不仅设立通道公司规避监管规定,而且在日常业务中还联合企业,在无真实贸易的情况下虚开票据,采用“倒打款”的行业潜规则套现牟利。这类运作模式如果不加以监管,则不可避免会产生内部腐败,发生职务侵占等等犯罪。

此案对于企业高管的刑事风险防范也是一个严重的警示。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高管犯罪逐年增多,常见的罪名主要有: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等。总的来看,公司高管触犯刑事风险的原因,除了来自为谋“一己私利”的贪念之外,也涉及行业的制度和企业监管漏洞。因此,对于企业高管来说,务必重视职业过程中的刑事风险防范。只有不断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市场游戏规则,加上重视律师的作用,借助专业的力量,方能保障企业家的自由、财富与安全!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