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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L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鲲鹏刑辩团队杨磊、张琦律师为其辩护,获免予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22-03-18 10:31:17 浏览:6209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件已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045号)

一、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3日,无驾驶资格证的L某某醉酒后驾驶云LMP8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某县金路由东往西行驶,20:42许,行驶至某县金路与西景线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同日,执勤民警在查获现场对L某某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5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某县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备检,2021年9月16日经某1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27mg/100ml。公安机关将鉴定意见告知L某某后其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同年9月22日经某2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重新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mg/100ml。随后公诉机关采用第二份鉴定意见。开庭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庭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二、办案过程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犯罪嫌疑人L某某来到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鲲鹏刑辩团队杨磊、张琦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杨磊、张琦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L某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与L某某某沟通了解案情

杨磊、张琦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与L某某见面洽谈,向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并对案件的辩护要点和方案进行了阐明。同时积极向其反馈办案进度,疏导其焦虑情绪。

2.迅速至检察院阅卷

杨磊、张琦律师迅速至检察院阅卷,争取在第一时间掌握案情,并制作阅卷笔录。

3.团队内部讨论案件

在阅卷后,杨磊、张琦律师迅速组织鲲鹏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法律意见。

4.与办案机关依法沟通

审查起诉阶段,杨磊、张琦律师迅速联系到承办检察官,与承办检察官讨论案件,提出意见;审判阶段,当面与承办法官沟通,并提出辩护要点

三、辩护思路

从案件事实及证据分析来看,杨磊、张琦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L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1.公安机关在血样保存、送检程序中行为存在瑕疵,每一个行为都能导致检材被替换或受到污染,导致鉴定报告作出的上诉人血样含乙醇含量不客观真实。

2.被告人L某某违法程度轻微,且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处罚量刑幅度,在第3项明确规定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3.被告人L某某主观恶性极其轻微,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系事出有因,情有可原。其饮酒后骑车是因为当晚接到老母亲电话,被告知其父亲有突发脑梗的症状后,其心急如焚,才骑着自家的轻便摩托车想尽快返回家中。

4.被告人L某某家中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其本人工资收入,生活奔波,家庭困难。若受到刑事处罚,对于其自身及其家庭都将是沉重的打击。

四、办案结果

经过辩护人与某法院积极沟通,并提交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某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判决L某某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办案心得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有效遏制了“醉驾”“飙车”等恶劣交通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伤结果发生。但是,危险驾驶犯罪发生率仍居高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有关数据,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已经由2013年的9万多件、居当年刑事犯罪案件数量的第三位、占当年法院审结的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9.5%,发展为2015年的近14万件、居当年刑事犯罪的第二位、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12.61%,进而到2019年的31.9万件、超过盗窃罪,居刑事犯罪之首、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4.6%。到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总数为28.9万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高达25.9%,危险驾驶罪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罪,比盗窃罪高出1.71倍。需要说明的是,在上述危险驾驶案件中,发案率最高的危险驾驶犯罪类型是“醉驾”。必须承认,每年将30万余人打上“罪犯”的烙印,势必使数万家庭陷入窘境。长此以往,无论对于国家、社会还是危险驾驶者个人来说,都是特别巨大的损失,属于司法和个人的“两败俱伤”。

本案中,杨磊、张琦律师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这些细节成为了该案成功辩护的决定因素,在该案开庭时杨磊、张琦律师,充分发表了意见,庭后提交了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人民法院经过审查,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对被告人L某某适用了免予刑事处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律是冰冷的,但辩护可以是温暖的。鲲鹏刑辩,以打造有品格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平衡正义与温度,理解每一个时不予我的哀愁,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追求卓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法律服务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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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应当说,在杨磊、张琦律师的四点“办案心得”中,尤为重要的是第二、三点: 一是被告人L某某违法程度轻微,且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根据最高两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虽然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是被告人L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系事出有因――当晚接到老母亲电话,被告知其父亲有突发脑梗的症状后,其心急如焚,才骑着自家的轻便摩托车想尽快返回家中。 由此可见,在刑事辩护中,对案件具体情节的准确掌握和刑事司法政策的充分运用,是获得成功的法宝。

    2022-04-11 09: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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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鲲鹏刑辩团队杨磊、张琦律师为其辩护,获免予刑事处罚

(此案件已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045号)

一、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3日,无驾驶资格证的L某某醉酒后驾驶云LMP8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某县金路由东往西行驶,20:42许,行驶至某县金路与西景线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同日,执勤民警在查获现场对L某某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5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某县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备检,2021年9月16日经某1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27mg/100ml。公安机关将鉴定意见告知L某某后其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同年9月22日经某2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重新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mg/100ml。随后公诉机关采用第二份鉴定意见。开庭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庭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二、办案过程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犯罪嫌疑人L某某来到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鲲鹏刑辩团队杨磊、张琦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杨磊、张琦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L某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与L某某某沟通了解案情

杨磊、张琦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与L某某见面洽谈,向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并对案件的辩护要点和方案进行了阐明。同时积极向其反馈办案进度,疏导其焦虑情绪。

2.迅速至检察院阅卷

杨磊、张琦律师迅速至检察院阅卷,争取在第一时间掌握案情,并制作阅卷笔录。

3.团队内部讨论案件

在阅卷后,杨磊、张琦律师迅速组织鲲鹏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法律意见。

4.与办案机关依法沟通

审查起诉阶段,杨磊、张琦律师迅速联系到承办检察官,与承办检察官讨论案件,提出意见;审判阶段,当面与承办法官沟通,并提出辩护要点

三、辩护思路

从案件事实及证据分析来看,杨磊、张琦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L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1.公安机关在血样保存、送检程序中行为存在瑕疵,每一个行为都能导致检材被替换或受到污染,导致鉴定报告作出的上诉人血样含乙醇含量不客观真实。

2.被告人L某某违法程度轻微,且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处罚量刑幅度,在第3项明确规定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3.被告人L某某主观恶性极其轻微,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系事出有因,情有可原。其饮酒后骑车是因为当晚接到老母亲电话,被告知其父亲有突发脑梗的症状后,其心急如焚,才骑着自家的轻便摩托车想尽快返回家中。

4.被告人L某某家中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其本人工资收入,生活奔波,家庭困难。若受到刑事处罚,对于其自身及其家庭都将是沉重的打击。

四、办案结果

经过辩护人与某法院积极沟通,并提交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某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判决L某某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办案心得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有效遏制了“醉驾”“飙车”等恶劣交通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伤结果发生。但是,危险驾驶犯罪发生率仍居高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有关数据,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已经由2013年的9万多件、居当年刑事犯罪案件数量的第三位、占当年法院审结的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9.5%,发展为2015年的近14万件、居当年刑事犯罪的第二位、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12.61%,进而到2019年的31.9万件、超过盗窃罪,居刑事犯罪之首、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4.6%。到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总数为28.9万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高达25.9%,危险驾驶罪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罪,比盗窃罪高出1.71倍。需要说明的是,在上述危险驾驶案件中,发案率最高的危险驾驶犯罪类型是“醉驾”。必须承认,每年将30万余人打上“罪犯”的烙印,势必使数万家庭陷入窘境。长此以往,无论对于国家、社会还是危险驾驶者个人来说,都是特别巨大的损失,属于司法和个人的“两败俱伤”。

本案中,杨磊、张琦律师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这些细节成为了该案成功辩护的决定因素,在该案开庭时杨磊、张琦律师,充分发表了意见,庭后提交了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人民法院经过审查,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对被告人L某某适用了免予刑事处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律是冰冷的,但辩护可以是温暖的。鲲鹏刑辩,以打造有品格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平衡正义与温度,理解每一个时不予我的哀愁,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追求卓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法律服务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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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说,在杨磊、张琦律师的四点“办案心得”中,尤为重要的是第二、三点: 一是被告人L某某违法程度轻微,且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根据最高两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虽然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是被告人L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系事出有因――当晚接到老母亲电话,被告知其父亲有突发脑梗的症状后,其心急如焚,才骑着自家的轻便摩托车想尽快返回家中。 由此可见,在刑事辩护中,对案件具体情节的准确掌握和刑事司法政策的充分运用,是获得成功的法宝。

    2022-04-11 09: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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