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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S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鲲鹏刑辩团队杨磊、张琦律师为其辩护获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

发布时间:2022-02-08 14:08:57 浏览:410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S某某系某蔬菜批发市场保安。2021年12月下旬,被害人一方来到该蔬菜批发市场采购物品,并将车停在市场的消防通道上。S某某看到后就跟被害人进行交涉,期间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打架斗殴,经鉴定,被害人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后被害人一方报警,S某某于2021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犯罪嫌疑人S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来到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鲲鹏刑辩团队杨磊、张琦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杨磊、张琦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S某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与S某某沟通了解案情

杨磊、张琦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S某某,向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并对案件的辩护要点和方案进行了阐明。同时积极向其反馈办案进度,疏导其焦虑情绪。

2.团队内部讨论案件

在会见完S某某后,杨磊、张琦律师迅速组织鲲鹏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法律意见。

3.多次与家属沟通

杨磊、张琦律师联系家属告知S某某涉案情况。

4.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杨磊、张琦律师及时跟侦查机关联系,提交委托材料,初步了解犯罪嫌疑人涉案情况,并向侦查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意见;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建议检察院对其不予逮捕。

三、辩护思路

从案件事实及证据分析来看,杨磊、张琦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S某某没有羁押必要性,建议某检察院对S某某不予逮捕,具体理由如下:

1.犯罪嫌疑人S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2.犯罪嫌疑人S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3.犯罪嫌疑人S某某本人及家属均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

4.犯罪嫌疑人S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

5.犯罪嫌疑人S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对其取保候审不存在串供的可能。

6.犯罪嫌疑人S某某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其提供保证,并督促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综上意见,请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Y某不予逮捕。

四、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S某某,2022年1月26日,某看守所下发释放证明书(某看释字〖2022〗1x号),犯罪嫌疑人S某某被释放。

五、办案心得

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为适应人民的法治新需求,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倡导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应该说,少捕、慎诉、慎押是检察机关一直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提倡的司法理念和工作方向,指引着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多项工作的开展,也取得了一定成效。该案中充分体现了某人民检察院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到了实处,对于落实司法人权保障,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值得点赞。

法律是冰冷的,但辩护可以是温暖的。鲲鹏刑辩,以打造有品格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平衡正义与温度,理解每一个时不予我的哀愁,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追求卓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法律服务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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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1条)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杨磊、张琦律师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对犯罪嫌疑人S某某没有羁押必要性,建议检察院对其不予逮捕的辩护意见,终于得到了检察院的支持,这既反映了刑辩律师对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的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准确了解和把握,更得益于审查批捕的检察院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真正落到了实处!

    2022-02-24 14: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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