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24日9时30分,被告人陈某将被害人吕某约至沈河区某公寓某某房间。被害人吕某进入房间后,被告人陈某、王某、乔某适用头套、手铐和绳子并用刀、电棍威胁,逼迫吕某转账1600元人民币,并抢走其IPHOEN11PRO256G手机一部。
辩护思路
在犯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力求认定、初犯等情节,进而从轻、减轻处罚。
办案过程
由于第二被告不认罪,法院组织两次开庭,辩护人积极参加,说法法官认可乔某的从犯身份。
办理结果
三年九个月,并处二万元。
办案心得:在事实证据比较清楚,被告人又认罪的情况下,要深挖从轻减轻量刑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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