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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李辰君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2-04-18 15:56:28 浏览:418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述

H某因与同伙成立“某算力”平台,在经营过程中以为需求客户提供算力为噱头,并以投资虚拟币即有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分级与下线人数较多,具有传销性质。公诉机关指控H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涉案金额400万余元,并认为H某系该传销组织的发起者,在传销活动中起策划、操纵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认为H某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前科,需酌定从重处罚。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当事人,在充分取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当事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不持异议;同时认为H某与另外两位被告人Z某和T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三人共同出资创办,且收益均分,不应区分主从犯

(二)H某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系为盘活母公司资金,满足融资需求,并非具有较强的传销故意,未发生恶意的“平仓”、“收割”客户等情况。

(三)H某的违法所得应与另两位被告人一致。

(四)H某系初犯、已退缴大部分赃款,具有坦白情节,应当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四、裁判结果

在开庭前,对H某进行了庭前辅导,并将庭审流程及辩护方案予以告知。当庭,经过法庭发问、法庭质证、法庭辩论,二位律师充分地发表了辩护意见。经过审理,合议庭在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决定采纳二位律师关于H某在共同犯罪中不应区分主从犯的观点,并认定H某已退缴大部分赃款,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等量刑意见,宣判后,二位律师再次对H某进行了庭后会见,询问其对判决的认识以及是否上诉等问题。2021年7月23日,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H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五、办案随笔

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并无争议,但是如何挖掘存在的量刑情节是关键。对律师而言,为被告人辩护时不仅要熟悉法律条文的规定,也要认真核对相应的证据,同时,对于可能存在的量刑情节要尽量落实。如此这般,辩护才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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