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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涉嫌贪污、受贿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何冰冰、李颜曦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2-04-19 21:34:38 浏览:4388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当事人在任职X县农业局局长、Z县副县长期间受贿人民币17.3万元,贪污人民币125.41万元为由提起公诉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被告人,在充分取得被告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上诉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Y某,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一)、受贿罪中关于收受W某贿赂的部分,另一杨某收受的财物并不属于贿赂,更不与杨某成立共同犯罪,本案杨某实际受贿金额应为17.3万.

1.从行为性质来看,由于另一杨某也实际参与了项目的经营、管理,该行为并不属于“权钱交易”的内容,在认定受贿金额时应当予以扣除。

2.从共犯关系来看,另一杨某并非杨某的特定关系人,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实杨某与另一杨某之间系共同受贿,故对于另一杨某单独收受的4.6万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

(二)、贪污罪中对于杨某截留在公司账户上,而未被其实际控制的资金部分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本案贪污既遂部分应为3.5万元,未遂部分应为121.91万元,考虑到贪污的资金大部分被股东之间分散获取,杨某实际控告或掌握的部分极少,在认定违法所得及退缴赃款时应当酌情予以减免.

(三)、杨某向监察机关如实供述了贪污罪行的同时,还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罪行,对此应分别成立坦白与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四)、杨某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其自愿认罪,退缴全部赃款,建议对其从宽处理。

(五)、杨某系民营企业家,对其作出处理决定时应特别慎重。

四、办案结果

在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杨某系初犯、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五、办案心得

案件中,辩护人要反复推敲相关案件证据事实。对律师而言,为被告人辩护时不仅要熟悉法律条文的规定,也要认真核对相应的证据,同时,对于可能存在的量刑情节要尽量落实。特别是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是律师需要去了解和分析的重点,如此这般,辩护才有温度。

对辩护律师来讲,前期工作尤为重要,前期工作关系着案件的质量高低和诉讼的效果好坏扎实的前期工作能为代理律师诉讼策略的顺利执行提供可靠保证,并对案件在诉讼阶段的胜败助一臂之力,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同时积极主动的与承办检察官、法官交流沟通也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内容,而更多的是为自己的当事人赢得相对较好的便利条件,对于案件本身也可以取到很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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