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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骗取贷款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冰冰为其积极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2-04-21 12:30:59 浏览:708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L某被任职公司惠州市某集团实际控制人G某等安排在向成都某银行办理人民币20亿贷款时,冒充某银行分行的工作人员,在该分行使用公章为该笔贷款相关的《履约保函》及《承诺函》上盖章,从而骗取成都某银行信任成功获得贷款.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上嫌疑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看守所地会见罐疑人,在充分取得嫌疑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嫌疑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查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向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L某,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一)对L某构成骗取贷款罪不持异议;

(二)L某系从犯,且属于从犯中较轻的。L某系被G某利用,临时通知到现场,事前不知情,事后未获利,与另一同案犯L某相比,属于从犯中较轻的;

(三)L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L某系在接到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了其参与及了解的案件事实,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罚;

(四)L某系初犯、偶犯,且系民营企业家,结合其家庭实际情况,恳请法院对L某依法从轻处理。

四、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部分意见,以骗取贷款罪判处L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五、办案随笔

本案中,辩护人认为L某在该案件中并未起到主导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同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律师而言,为被告人辩护时不仅要熟悉法律条文的规定,也要认真核对相应的证据,同时,对于可能存在的量刑情节应尽量落实,特别是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是律师需要去了解和分析的重点如此这般,辩护才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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