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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冲交通肇事案(捕后缓刑)

发布时间:2022-05-07 17:06:20 浏览:7305次 案例二维码

(人物均为化名)

1.案情简介:

2021217 日2033分许,无锡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冲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无锡市惠 山区堰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山新村路段时,遇被害人陆谦、高衙内由南向北并排步行横过道路,结果发生小型越野客车车头与被害人陆谦、高衙内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陆谦、高衙内不同程度受伤,被害人陆谦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林冲驾车逃逸。当晚 22时许,被告人林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 犯罪事实。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山大队认定,被告人林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驶中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撞击前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迅速报警,驾车逃逸,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被害人陆谦符合外伤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的特征,被害人高衙内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2.办案过程:

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史纯律律师、费凌云律师接受林冲妻子委托后,面对林冲因交通肇事罪经检察机关批准后被公安机关逮捕,被害人陆谦(陆谦系建筑商人,年收入较高)家属索要500万元巨额的不利局面,确立先争取刑事和解,进而争取变更强制措施的方略。代理本案后,两位律师与陆谦家属及高衙内反复沟通,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两方的谅解书。律师随即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律师提出林冲系企业负责人,因其突然被羁押,相关工作未进行任何交接,对企业经营造成了巨大困难,目前林冲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希望检察机关考虑企业经营情况和被害人意愿,建议公安机关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检察机关接到申请后召开听证会,最终采纳律师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对林冲变更为取保候审。林冲取保,考虑到其具有醉驾、逃逸等负面情节,仍有较大几率被判处实刑,史纯律律师为其制定了完整的取保期间的改造方案,建议林冲不仅要遵守取保候审规定,还要按照律师要求进行自我改造。林冲采纳了律师建议,在五个月的取保候审期间,始终坚持上述活动。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林冲虽具有多个从轻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突出,但由于其系醉驾且逃逸,不同意适用缓刑,建议法院对其量刑一年九个月。

3.辩护意见:

在本案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向法院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从法律层面,林冲具有自首、被害人谅解等多个从轻、减轻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突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一)本案中林冲峰具有自首情节,其可能判处的刑期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符合适用缓刑的刑期条件。

(二)本案中林冲积极赔偿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1.本案所涉罪名系过失犯罪,符合刑事和解条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的相关规定。

2.本案中,林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充分谅解,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依法应当从宽处理。 (三)林冲认罪悔罪表现突出,取保候审期间积极自我改造,完全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指导意见》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

二、从司法实践层面,对林冲适用缓刑也符合司法实践趋势和理念。 对林冲适用缓刑符合在刑事诉讼中尽可能保护被害人权益,尊重被害人意愿的理念。

三、从政策层面,对从宽处理符合国家保护非公经济发展以及“六稳六保”的政策。 查办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应严格慎用羁押措施,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4.裁判结果:

惠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判处林冲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两年。

5.案件评析

本案,辩护律师面对当事人被批准逮捕的不利局面,根据案件特点和当事人背景情况,以刑事和解和企业发展作为突破口,给当事人设计了完整的取保候审期间的改造方案,最终取得该地区同类案件中罕见的缓刑判决,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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