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62号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朱悟能系某分局派出所刑事副所长。2018年6月11日晚,其和所长唐玄奘,民警沙悟净在斜月派出所值班。
19时许,与敖广(当地企业家,市政协委员)的母亲因琐事在产生口角,敖广之母电话联系敖广公司员工白胜至上述地点,后白胜纠集牛平天等人先后赶至上述地点,白胜、牛平天等三人对牛二进行殴打。
沙悟净接警后赶至现场,将仍在现场的牛二、张三、李四(敖广公司员工)带至斜月派出所接受调查。张三陈述其没有殴打牛二,但看到另外一辆车上下来两人对牛二进行了殴打。牛二向沙悟净陈述称白胜等三人对其进行殴打,李四称只有白胜对牛二进行了殴打。
2018年6月27 日经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牛二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朱悟能向唐玄奘汇报了上述情况,唐玄奘指示朱悟能以将本案故意伤害案转立刑事案件,并称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涉及企业,尽量化解矛盾,争取刑事和解。朱悟能于2018年7月1日将此案以牛二被故意伤害案为由转立刑事案件,但未对白胜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牛二来到斜月派出所称已此前自己记错了,当天只有白胜一人打他,且其已决定对白胜予以谅解,并要求公安机关组织调解。沙悟净遂给牛二再次做了询问笔录。后白胜与牛二在斜月司法所签订刑事和解协议,白胜当场向牛二转账支付人民币7000元。但此后,朱悟能未按程序将本案刑事和解情况上报分局申请撤案。
另查明,本案办理期间,唐玄奘与敖广多次通话,后者希望唐玄奘对其员工白胜从轻处理。2018年6月底,唐玄奘还应敖广邀请到其企业赴宴。
此外,2018年至2021年期间,牛平天纠集他在当地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多起刑事犯罪,后被作为当地恶势力团伙头目捉拿归案。牛平天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其在2018年伙同白胜等人殴打牛二的事实,牛二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亦供称当时是白胜向其支付了18万元补偿款,其才故意改变供述。后白胜因上述事实被斜月法院以判处一年六个月。
后,检察机关以唐玄奘、朱悟能、沙悟净三人故意放纵犯罪,涉嫌徇私枉法罪立案侦查,唐玄奘在审查起诉阶段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朱悟能、沙悟净未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对三人以徇私枉法罪提起,建议对唐玄奘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可适用;对朱悟能、沙悟净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七个月。
二、办案经过
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史纯律律师、费凌云律师在本案被提起公诉后接受朱悟能委托,担任其辩护人。面对同案犯已认罪认罚,朱悟能、沙悟净二人在侦查阶段有多份不利供述局面,两位律师并未放弃对案件事实的实体审查,在多次会见朱悟能的过程中反复向其核对涉案事实,同时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经过审查,史纯律律师和费凌云律师一致认为本案存在重大争议,朱悟能在本案中的行为系执行所长唐玄奘的指令,而唐玄奘的指令并未明显违法,朱悟能等人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确因能力不足存在疏漏,但尚未达到构成徇私枉法罪的程度。而且本案关系到基层派出所的办案常态,若量刑过重会对基层公安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产生负面影响。
三、辩护意见
本案提起公诉后,两位律师第一时间联系法院、检察院调阅本案案卷材料,检察机关在案卷已经移送法院的情况,仍充分保障律师权益,向辩护律师提供了本案的电子案卷。
2023年3月22日,法院开庭审理唐玄奘、朱悟能、沙悟净三人徇私枉法罪一案。 庭审中,神阙所两位律师向法庭以下提出辩护意见:
一、本案中,朱悟能的行为系执行唐玄奘的命令,唐玄奘的命令本身并未违法,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朱悟能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一)2018年6月12日,唐玄奘指令白胜等人故意伤害案件以殴打他人进行行政立案符合法律规定。
(二)2018年6月底,唐玄奘指令以对白胜等人斗殴案件进行刑事立案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当时的证据情况。
(三)唐玄奘对于白胜等人故意伤害案件要求进行调解,合法、合情、合理。
1.从法律适用看本案作为一起因敖广母亲和牛二之间的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完全符合刑事和解条件。
2.化解社会矛盾本就是基层公安机关的工作要求,即使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刑事和解案件,法律也不排斥公安机关组织涉案各方进行协商、和解,进而化解社会矛盾。
3.从基层派出所争取各方支,持营造良好工作基础的角度,唐玄奘指令本案进行调解也并无不妥。
二、朱悟能、沙悟净在本案重开展了侦查活动,虽然存在一定疏漏,但并未故意放纵犯罪。
(一)本案中,朱悟能、沙悟净开展了相关侦查工作。
(二)朱悟能等人从未向被害人施压要求和解,也没有实施任何行为诱导被害人改变供述。
(三)本案侦查活动停滞的直接原因是被害人改变供述,主动提出走调解程序。
(四)朱悟能等人未及时将刑事和解案件报分局审查,系办案程序瑕疵,属于检察机关纠正违法事项,尚未达到徇私枉法的程度。
三、朱悟能在本案中与涉案人员素不相识,没有直接接触,且未收受任何财物,不存在任何徇私包庇他人的故意。
四、朱悟能与徐某等人从无任何瓜葛,没有任何包庇放纵徐某等人的故意,本案案发时,侦查机关承办人无法意识到徐某等人与案件的关联性,徐某等人的犯罪行为不应作为本案的量刑因素予以考量。
五、退一万步说,即使朱悟能构罪,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执行上级违法指令,未收受财物的公安干警,也多做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处理。
四、裁判结果
2023年7月10日,法院做出判决,判决书采纳辩护人部分意见,认定唐玄奘构成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朱悟能、沙悟净,构成徇私枉法罪,但犯罪请假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之后,朱悟能来到向神阙所向史纯律、费凌云两位律师致谢,值得一提的是,一起前来致谢的还有另一位被告沙悟净。两位老民警对两位律师的辩护工作高度认可,朱悟能握着两位律师的手说“我办了快三十年的刑事案件,两位律师真正改变了我对的印象,我的亲身经历证明了律师在诉讼中的巨大作用,我最后能取得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绝离不开两位律师的专业和努力!”
五、案件评析
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当事人本身就是一位常年办理刑事案件的前公安机关刑事副所长,还在于本案实际也反映了基层公安的工作特质。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的三位民警是否对一起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充分的侦查活动,在此过程中是否存在放纵犯罪的问题。
派出所作为最基层的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承载了大量的基层工作,不仅仅是一个刑事侦查机关。警力短缺,工作量大是各个基层派出所普遍面临的问题。在不同案件之间必然会有一个警力分配的问题。虽然法律要求刑事和解案件同样要查明事实,但是客观而言在办案资源高度紧缺的基层派出所,不可能在所有案件中投投入相同的警力。对于某些具备和解条件的案件,办案机关都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刑事和解,而不再耗费大量警力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侦查,一定程度而言是符合基层派出所的工作实际的。同时派出所根植于最基层,其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地方政府、人民群众以及地区上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支持。而敖广不仅是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家还是市政协委员,涉案民警对本案进行调解从为派出所履职创造更好的执法环境的角度来讲也有情有可原之处。本案的辩护人立足于公安机关的工作实际,以公安民警履行上级指令的责任承担为突破口,终于说服法院区分不同被告人的责任大小,最终对当事人免予刑事处罚,帮助当事保留了公职。本案不仅改变的是一个老刑警对的固有印象,也不仅是改变了一个家庭的命运,同时对于类似基层民警的执法办案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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