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件已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068号
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某在某某县某某镇经营“阜南县李某某烟酒店”,其本人未经烟草部门审批获取“烟草零售许可证”,使用L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开购香烟用于销售,于2017年2月27日至2018年11月19日从阜南县烟草公司开购卷烟110.8346万元,于2020年2月19日至2021年7月27日从某某县烟草公司开购卷烟42.7581万元,合计153.5927万元。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经营香烟153.5927万元。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某某涉嫌。
2021年12月29,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随后作出(2021)皖1225刑初536号刑事判决,判决李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五年,并处人民币十五万元,李某某依法提起上诉。
二、办案过程
2022年1月17日,胡瑾律师、王成律师前往阜阳市与李某某某家属交流沟通并且达成委托协议,正式介入案件。此时李某某已经提起上诉,案件正式进入刑事二审阶段。
2022年1月18日,辩护人前往阜阳市女子看守所会见了李某某,充分听取了她的意见和想法,随后前往二审法院调取卷宗材料和庭审卷材料,并与承办法官沟通。
三、辩护思路
根据对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判例的查阅,辩护人认为李某某某的行为没有触犯《》,依照“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李某某某本人的通过转让冷某某的店铺,获得了店铺的经营权,然后一直使用冷某某店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销售的卷烟也是从该县烟草公司购进,并未违反烟草专卖法所保护的法益,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该依法改判其无罪。
辩护人认主要观点和理由如下:
1.本案系借证经营,而并非无证经营,该行为不会影响到销售烟草的质量,损害消费者利益,以及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2.李某某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其借证经营的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
3.李某某的借证经营行为早就已经得到了烟草管理部门的默许,其经营行为与自己办证没有实质上的区别,且一审对其有利的证据并没有得到采信和认可。
4.李某某并没有非法经营的故意,其本人已经通过转让的形式客观上取得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5.本案的“借证”经营实际上仅需进行行政处罚,完全没有必要动用刑法打击,这一点在以往的判例中也是被很多检察院、法院认可的,根据2021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应该类案同判。
四、 办案结果
2022年5月6日,辩护人收到二审法院的判决书,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李某某有期徒刑4年。
五、办案心得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虽然二审法院没有改判李某某无罪,但是在沟通过程中,阜阳市检察院及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很重视本案的情况,与辩护人多次沟通,并且充分交流,最终是直接将一审的有期徒刑5年改为有期徒刑4年。目前本案当事人家属还是选择继续委托律师进行申诉。
评论列表(1条)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诚如胡瑾、王成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所言,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的借证经营行为早已得到了烟草管理部门的默许,与自己办证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应当是比较充分的。然而,二审法院还是作出了仅仅将一审的有期徒刑5年改为有期徒刑4年,基本上属于“维持原判”。当然,客观地说,刑期的缩减仍然属于阶段性的辩护成果,但愿本案当事人及其家属选择继续委托律师进行申诉会有一个理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