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件已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067号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2日8时至10时之间,Z某、S某、L某某冒充中国移动公司员工的身份到某街道交叉口旁某银行院内将电信公司的一根约150M的通信电缆线盗走。
二、办案过程
2022年1月5日,犯罪嫌疑人L某某因涉嫌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某检察院批准,2022年2月11日被依法逮捕。
L某某被拘留后,其家属来到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鲲鹏刑辩团队首席策略官石涛、主办律师杨雪婷为L某某进行辩护。
石涛、杨雪婷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L某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一)及时并多次会见嫌疑人
石涛、杨雪婷律师在接受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L某某,向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从委托至L某某释放前,石涛、杨雪婷律师共对其进行了8次会见,积极向其反馈办案进度,疏导其焦虑情绪,并对案件的辩护要点和方案进行了阐明。
(二)迅速至检察院阅卷
石涛、杨雪婷律师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后,迅速至检察院阅卷,争取在第一时间掌握案情,并制作阅卷笔录。
(三)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侦查阶段:在会见完L某某后,石涛律师迅速组织鲲鹏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形成了本案的初步办案思路。
审查起诉阶段:在阅卷后,石涛律师组织鲲鹏刑辩团队成员再次针对本案进行了讨论,对涉案证据进行了深度分析,确定了本案最终的办案思路。
(四)多次与家属沟通
石涛、杨雪婷律师联系家属告知L某某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并让家属与被害公司积极沟通赔偿事宜。
(五)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石涛、杨雪婷律师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申请书、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三、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1.犯罪嫌疑人L某某在中地位作用显著轻微。
2.犯罪嫌疑人家属已经积极主动帮嫌疑人退赃。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L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犯罪后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属于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
3.犯罪嫌疑人L某某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可能性。
4.犯罪嫌疑人L某某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其提供保证,并督促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5.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L某某符合我国“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
综上意见,请求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L某某不予批准逮捕。
四、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同意变更羁押方式为取保候审,2022年5月6日,某某看守所下发释放证明书(某看释字〖2022〗X号),犯罪嫌疑人L某某被释放。
五、办案心得
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应该说,少捕、慎诉、慎押是检察机关一直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提倡的司法理念和工作方向,指引着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多项工作的开展,也取得了一定成效。该案充分体现了某人民检察院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到了实处,对于落实司法人权保障,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值得点赞。
同时,本案石涛、杨雪婷律师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不遗余力地跟办案机关沟通案情、提交法律意见书,为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最终经过某人民检察院审查,采纳了律师的法律意见,对犯罪嫌疑人L某某决定取保候审。
身为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鲲鹏刑辩,以打造有品格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平衡正义与温度,理解每一个时不予我的哀愁,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追求卓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法律服务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
评论列表(1条)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石涛、杨雪婷律师是在“拘转捕”阶段接受委托为犯罪嫌疑人L担任辩护人并申请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然而,在此期间,经某检察院审查作出了对L批准逮捕的决定,从而后续的辩护工作增加了难度。 值得肯定的是,两位律师将之前申请不批准逮捕的理由(L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显著轻微等)继续作为申请变更羁押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理由,锲而不舍地与办案人员进行依法反复沟通,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同意变更羁押方式为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