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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P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云南鲲鹏刑辩团队石涛、张琦律师为其辩护获得不起诉结果

发布时间:2021-10-21 17:43:51 浏览:798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中旬,杨某驾驶车辆在D市F镇公路西边红绿灯口与萍某所驾车辆发生交通纠纷后,同车随行人员段某、赵某与萍某发生打斗。后萍某驾车逃跑,段某、杨某等人驾车追赶萍某,追至L酒店停车场处找其理论过程中被萍某、毕某等人打伤。

第二天,杨某在亚某、P某、王某帮助下纠集多人持械到F镇L酒店门前路边将毕某砍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毕某右上肢、双下肢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手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办案过程

P某本在服刑期间因涉嫌参与上述聚众斗殴犯罪被解回后,其家属来到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鲲鹏刑辩团队首席策略官石涛、主办律师张琦为P某进行辩护。

石涛、张琦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展开了以下工作:

1第一次会见P某

石涛、张琦律师在2021年4月接受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P某,向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并对案件的辩护要点和方案进行了阐明。

2团队内部讨论案件

在会见完P某后,石涛律师迅速组织鲲鹏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辩护思路。

3多次与家属沟通

石涛、张琦律师联系家属告知P某涉案情况。

4与侦查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石涛、张琦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与侦查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5公诉机关依法沟通

2021年6月在本案被移送审查起诉之后,石涛、张琦律师第一时间到公诉机关申请阅卷。辩护人在阅卷后,综合本案的所有材料,多次与经办检察官进行沟通。

6多次会见P某

鲲鹏刑辩团队首席策略官石涛自接受委托以来,先后会见P某20多次,时刻保持与当事人沟通,从法律和人文关怀方面给予其最大的帮助,也取得当事人深深的信任。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1从案件事实分析是否构成犯罪。

2P某主观上没有帮助故意。

3犯罪嫌疑人P某客观上未提供帮助行为。

4犯罪嫌疑人P某仅认识杨某,与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并不相识。

5犯罪嫌疑人P某涉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意见,请求公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P某不起诉。

四、办案结果

审查起诉期间,经某检察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现有证据认定P某构成聚众斗殴罪以及提供帮助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某检察院于2021年10月18日决定对P某不起诉。

五、办案心得

国家公权力积极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对我们国家良好稳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我们也必须承认国家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难免会发生打击错误。身为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

鲲鹏刑辩,以打造有品格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平衡正义与温度,理解每一个时不予我的哀愁,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追求卓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法律服务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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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1条)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这是一起当事人在服刑期间被发现“漏罪”而予以追诉的案件。石涛、张琦律师并没有因为当事人的身份已经是“服刑人员”而对刑事辩护有所懈怠,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材料、团队讨论案件、与办案人员沟通,从案件事实、主观上、故意、客观行为、与其他同案嫌疑人的关系等方面,提出了P某被控聚众斗殴案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公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P某不起诉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经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现有证据认定P某构成聚众斗殴罪以及提供帮助的犯罪事实确实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P某不起诉。

    2021-10-29 10: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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