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邓某犯一案,2019年10月9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邓某不服判,提出上诉。原判对原机关起诉指控的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予以确认。据此,原判认为,被告人邓某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邓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邓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案证据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城区主要道路,现场有明显的人行横道标识等道路交通安全标识,事故认定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依法告知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应该作为证据使用。邓某的行为造成了一人死亡的损害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综上,原判判决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八个月,一年。
二、办案过程
鲲鹏刑辩团队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会见了嫌疑人,为他带去家属的问候,并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告知他在羁押期间享有的权利,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
三、辩护思路
肇事地点的人行横道线已经被隔离栏及绿化带封闭,不再具有指引行人横穿公路的功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客观认定该事实,结合邓某具有的其他法定、酌定情节,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四、办案结果
上诉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办案心得
辩护人在处理交通肇事罪案件中,争取适用免予刑事处罚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同时积极主动的与承办检察官、法官交流沟通也是十分必要的。本案中,法官采纳了鲲鹏刑辩团队律师的辩护意见,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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