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件已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070号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郝某某伙同余某某等人在未经国家有关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成立贵州省贵阳市报单中心,通过人传人等方式,以承诺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宣传某理财项目及某某公司的相关理财产品,吸引社会公众投资。经审计,被告人郝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人民币7870643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7443.04元。
二、办案过程
1.侦查阶段接受委托,成功办理
辩护人了解案情后,通过与公安机关沟通,准确预判违法所得金额幅度,把握非吸案件取保核心要点,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取得有利量刑意见
辩护人反复研读卷宗、梳理案情、证据材料,精准把握案件辩护要点,起草法律意见书及证据册,结合案件情况就量刑意见反复与承办人进行沟通。在承办人拟定3-4年的量刑意见后,最终成功在起诉前将量刑意见变更为2-3年。
3.法院审理阶段,判决结果理想
辩护人提前辩护至庭前,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证据册,与法官沟通辩护思路。在检察院阶段,经与承办人沟通,起诉书中已将全部从轻、减轻量刑情节予以确定。法庭审理阶段,辩护人提出预缴,充分把握从轻处罚情节。
因侦查阶段退赔5万元,而本案罚金的起点也为5万元,为减轻被告人经济负担,辩护人提出将此前退赔的5万元用作罚金,而该阶段由被告人按照违法所得27443.04元进行缴纳,最终法官采纳了该意见。辩护人不仅为被告人取得了的判决结果,亦为被告人最大程度的减少了经济支出。
三、辩护思路
1.郝某某在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未受到讯问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已被机关认定为自首。
2.郝某某在本案中非犯意的发起者,也不是公司的组织者、决策者及直接负责人,所起的作用较小,应认定为。
3.依据《审计报告》显示,郝某某涉及投资人数少,涉案金额小,违法所得金额更少,其涉案金额仅为贵阳报单中心整体的35%,由此证明其犯罪情节轻微。
4.郝某某本人及其亲属投资金额占涉案金额的78%,由此证明郝某某未公开向不特定人群进行宣传,其涉及的对象都是近亲属,范围非常小,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且本人亦是本案的受害者。
5.郝某某年纪较大,且没有金融方面的从业经验,对于投资、运行模式及所需的资质缺乏辨别能力,才会被某某公司看似合法的交易形式所蒙蔽。故,郝某某主观恶性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6.郝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从适用缓刑的四个条件出发,论述郝某某不具有再犯可能,适用缓刑不会对其所在社区造成危险、犯罪情节轻微等。
四、判决结果
被告人郝某某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五、办案心得
本案最终达到了多方皆满意的办案结果(被告人及家属满意、检察院满意、法院满意、辩护人满意),离不开承办律师与各方的有效沟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传统的经济类犯罪,相关法律法规早已对其做出明确规定,承办律师唯有充分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方能为委托人争取到尽可能多的权益。
评论列表(1条)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本案不愧为一起成功的辩护案例:不仅在于达到了各方皆满意的办案效果,而且特别值得肯定的是还减轻了被告人经济负担――辩护人李坤、樊攀律师在审判程序中大胆提出将此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退赔的5万元抵作罚金并得到了法院的采纳,从而不仅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缓刑,还减轻了被告人的经济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