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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T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案三、(一审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缓期执行)

发布时间:2022-05-24 17:39:36 浏览:2420次 案例二维码

承办律师:龚振中

文书编号:(2017)桂刑终262号

基本案情:2003年某晚,被告人T某某与被害人T某2、T某3相约到球室打桌球,期间被告人T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T某2发生了手脚,被害人T某3将其劝开。在回家路上T某某又与T某2发生了争吵,T某3再次劝解并责备T某某。此时T某某认为T某3在偏袒T某2,于是其对二人怀恨在心,产生报复念头。当晚,T某某从家里拿了一把砍刀到T某2家附近伺机杀人,并与二人在房顶平台熟睡之际将二人杀害,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T某某死刑立即执行。

办案过程:龚振中律师接受广西区法律援助的指派,在二审阶段担任了T某某的指定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龚律师做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辩护意见二审当中,龚律师提出了三个辩护意见:

一、原判对被告人供述的认定缺乏客观性证据进行佐证。由于本案案发时间过于久远,许多案件的相关客观性证据(如足印、指纹等)难以再收集,且由于当年侦查技术的水平有限,因此本案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并不足以认定被告人T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对被告人供述的认定缺乏客观性证据;

二、本案证据之间不具备关联性,认定是T某某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即使综合本案证据足以认定T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本案被告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同时,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对其死亡、受轻伤的后果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法院应当对被告人T某某依法从轻处罚。故本案不应当判处T某某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结果:广西高院二审认为,本案由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T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对其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办案心得:“纵横  ”,合理质疑被告人供述,最终刀下留人。

本案当中,被告人在案发之后,即到外地,直到数年之后被拘判刑,但其被抓之日起到辩护人会见,都一口供认和坚持人是其所杀的,但对本案的许多细节却又无法说清楚。龚律师在对一审材料阅卷之后认为,本案虽有被告人的多次的有罪供述,但从案发到审决,时间已过很久,案件的一些细节已不能查清,故决定从细节证据入手,提出本案的证据不能够完全相互印证,如作案时间、死者死因、作案工具未起获等,综合全案证据还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认定标准,最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同时,本案因民间纠纷产生,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两被害人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且被告人在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等,依法也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并立即执行。辩护意见最终获得高院的采纳,改判死缓,刀下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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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T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案三、(一审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缓期执行)

发布时间:2022-05-24 17:39:36 浏览:2420次

承办律师:龚振中

文书编号:(2017)桂刑终262号

基本案情:2003年某晚,被告人T某某与被害人T某2、T某3相约到球室打桌球,期间被告人T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T某2发生了手脚,被害人T某3将其劝开。在回家路上T某某又与T某2发生了争吵,T某3再次劝解并责备T某某。此时T某某认为T某3在偏袒T某2,于是其对二人怀恨在心,产生报复念头。当晚,T某某从家里拿了一把砍刀到T某2家附近伺机杀人,并与二人在房顶平台熟睡之际将二人杀害,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T某某死刑立即执行。

办案过程:龚振中律师接受广西区法律援助的指派,在二审阶段担任了T某某的指定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龚律师做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辩护意见二审当中,龚律师提出了三个辩护意见:

一、原判对被告人供述的认定缺乏客观性证据进行佐证。由于本案案发时间过于久远,许多案件的相关客观性证据(如足印、指纹等)难以再收集,且由于当年侦查技术的水平有限,因此本案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并不足以认定被告人T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对被告人供述的认定缺乏客观性证据;

二、本案证据之间不具备关联性,认定是T某某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即使综合本案证据足以认定T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本案被告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同时,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对其死亡、受轻伤的后果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法院应当对被告人T某某依法从轻处罚。故本案不应当判处T某某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结果:广西高院二审认为,本案由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T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对其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办案心得:“纵横  ”,合理质疑被告人供述,最终刀下留人。

本案当中,被告人在案发之后,即到外地,直到数年之后被拘判刑,但其被抓之日起到辩护人会见,都一口供认和坚持人是其所杀的,但对本案的许多细节却又无法说清楚。龚律师在对一审材料阅卷之后认为,本案虽有被告人的多次的有罪供述,但从案发到审决,时间已过很久,案件的一些细节已不能查清,故决定从细节证据入手,提出本案的证据不能够完全相互印证,如作案时间、死者死因、作案工具未起获等,综合全案证据还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认定标准,最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同时,本案因民间纠纷产生,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两被害人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且被告人在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等,依法也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并立即执行。辩护意见最终获得高院的采纳,改判死缓,刀下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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