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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L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和团队为其二审辩护,裁定发回重审

发布时间:2023-12-28 14:19:51 浏览:1234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1号

一、基本案情:

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L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杨某某均系代驾司机。2022年11月14日23时许,L某某因抢单问题与周某某、杨某某发生争吵。次日19时许,L某某驾驶青色可折叠电动车来到XX市XX区XX路XX号XX美食街XX港饭店门前附近等候接单。周某某、杨某某看到L某某后,随即上前理论,进而发生肢体冲突。期间,L某某从电动车后座上黑色包内掏出1把尖刀,捅中周某某右胸部1刀、杨某某左腹部1刀,致周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周某某符合右胸部单刃锐器创致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杨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L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

二、办案过程: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L某某母亲的委托,指派龚振中、欧喆(实习)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L某某故意伤害罪二审阶段的辩护人,依法为其进行辩护。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了一审判决书,审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L某某,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和掌握,为被告人L某某发表其行为不是直接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是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辩护意见。二审期间,龚振中、欧喆(实习)律师积极与上级人民法院沟通,并参与上诉人L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的民事赔偿协商以及参与法院组织的L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的调解工作。 

三、辩护意见:

在二审阶段当中,龚律师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

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行为定性存在偏差,上诉人行为的性质属于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

首先,上诉人已经受到现实的不法侵害;其次,被害人周某某与杨某某在上诉人遭到不法侵害以后,还存在继续侵害的可能性,存在进行正当防卫的紧迫性;再次,上诉人没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故意,仅存在防卫意图;最后,要求防卫人在遭受暴力侵害瞬间对于防卫条件具备清晰的判断是强人所难。

二、本案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当对上诉人从轻减轻处罚

三、本案上诉人存在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上诉人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查证,在本案案发当场,上诉人在报警以后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在到案后上诉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在讯问过程中如实陈述自己的行为,构成自首。

四、本案上诉人及其家属积极筹钱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已进行了部分赔偿,且部分被害人已经谅解上诉人

上诉人在案发以后,积极地与两名被害人家属协商和筹款,并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各项损失,并获得被害人杨某某及其家属的谅解。

二审当中,在上诉人及家属生活困难,并不富裕的情况下,上诉人及其家属也继续积极地与被害人家属协商,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各项损失,争取获得被害人周某某及其家属的谅解。

五、携带刀具并不能说明上诉人事先存在伤害他人的故意

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但尚未受到危害前便准备防卫工具本身,不能说明是为了防卫还是存在故意伤害他人的目的,需要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确定,不能恣意推测。

六、本案量刑畸形重,对被告人应当并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上诉人存在多个从轻情节,并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上诉人不应当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刑罚,一审判决的刑罚畸形重。因此,一审法院在量刑之时并未充分考虑上诉人的诸多从轻情节进行判罚,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四、裁判结果:

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桂XX刑初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四项;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刑事部分。

五、办案心得:

一、对上诉人行为进行精准定性

本案中,辩护人和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行为的定性上存在较大偏差。因此,本案在对上诉行为的定性尤为重要。

本案中,到底是故意伤害致死还是,还是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本身争议很大,也决定了上诉人基准刑的判定,如果法院认定为防卫过当致人死亡,一般情况下是不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如果上诉人有直接伤害他人的故意,则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而本案的现实情况是一审法院都是认定上诉人不属于防卫过当,是直接的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判处无期徒刑。

对于上诉人行为的定性需要从上诉人所处的现实情境来判断其行为是故意伤害致人受伤、死亡还是防卫过当致人受伤、伤亡。纵观本案,上诉人确实是在受到不法侵害,并且是持续的不法侵害,因此可以进行反击。只要存在不法侵害,无论其强度如何,公民均有权对其进行防卫。上诉人存在正当防卫的必要性,也存在正当防卫的紧迫性,存在进行反击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但是防卫超出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

二、努力推动和解和调解,争取更多的量刑调节幅度

在这个严峻的现实面前,在上级法院对本案的办理过程中,为数不多减轻处罚的机会是双方进行刑事和解,被告人及其家属结合自己的家庭状况尽可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一审中,上诉人已经获得部分被害人及家属谅解,二审当中就剩余被害人赔偿和谅解的问题,律师也在努力推动。经律师组织的私下和解以及主办法官调解,双方虽未达成一致意见,但辩护人并未放弃,想尽办法表明上诉人具有积极家属的赔偿意愿。

三、积极沟通协调,促成案件朝理想方向发展

在办案过程中,为了案件能达到预期目标,需要律师积极与法院承办法官、被害人家属及代理律师积极沟通。一方面与法院承办法官沟通交流我们的辩护意见,积极参与法院组织的调解活动,为上诉人争取权益。同时也通过与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与被害人家属沟通,积极协调赔偿及谅解工作。

另外,在办案过程中及时与上诉人家属汇报工作进程,让上诉人家属了解案件进度,放心地将案件托付给值得信赖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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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和团队为其二审辩护,裁定发回重审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1号

一、基本案情:

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L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杨某某均系代驾司机。2022年11月14日23时许,L某某因抢单问题与周某某、杨某某发生争吵。次日19时许,L某某驾驶青色可折叠电动车来到XX市XX区XX路XX号XX美食街XX港饭店门前附近等候接单。周某某、杨某某看到L某某后,随即上前理论,进而发生肢体冲突。期间,L某某从电动车后座上黑色包内掏出1把尖刀,捅中周某某右胸部1刀、杨某某左腹部1刀,致周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周某某符合右胸部单刃锐器创致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杨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L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

二、办案过程: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L某某母亲的委托,指派龚振中、欧喆(实习)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L某某故意伤害罪二审阶段的辩护人,依法为其进行辩护。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了一审判决书,审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L某某,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和掌握,为被告人L某某发表其行为不是直接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是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辩护意见。二审期间,龚振中、欧喆(实习)律师积极与上级人民法院沟通,并参与上诉人L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的民事赔偿协商以及参与法院组织的L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的调解工作。 

三、辩护意见:

在二审阶段当中,龚律师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

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行为定性存在偏差,上诉人行为的性质属于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

首先,上诉人已经受到现实的不法侵害;其次,被害人周某某与杨某某在上诉人遭到不法侵害以后,还存在继续侵害的可能性,存在进行正当防卫的紧迫性;再次,上诉人没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故意,仅存在防卫意图;最后,要求防卫人在遭受暴力侵害瞬间对于防卫条件具备清晰的判断是强人所难。

二、本案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当对上诉人从轻减轻处罚

三、本案上诉人存在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上诉人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查证,在本案案发当场,上诉人在报警以后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在到案后上诉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在讯问过程中如实陈述自己的行为,构成自首。

四、本案上诉人及其家属积极筹钱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已进行了部分赔偿,且部分被害人已经谅解上诉人

上诉人在案发以后,积极地与两名被害人家属协商和筹款,并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各项损失,并获得被害人杨某某及其家属的谅解。

二审当中,在上诉人及家属生活困难,并不富裕的情况下,上诉人及其家属也继续积极地与被害人家属协商,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各项损失,争取获得被害人周某某及其家属的谅解。

五、携带刀具并不能说明上诉人事先存在伤害他人的故意

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但尚未受到危害前便准备防卫工具本身,不能说明是为了防卫还是存在故意伤害他人的目的,需要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确定,不能恣意推测。

六、本案量刑畸形重,对被告人应当并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上诉人存在多个从轻情节,并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上诉人不应当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刑罚,一审判决的刑罚畸形重。因此,一审法院在量刑之时并未充分考虑上诉人的诸多从轻情节进行判罚,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四、裁判结果:

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桂XX刑初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四项;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刑事部分。

五、办案心得:

一、对上诉人行为进行精准定性

本案中,辩护人和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行为的定性上存在较大偏差。因此,本案在对上诉行为的定性尤为重要。

本案中,到底是故意伤害致死还是,还是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本身争议很大,也决定了上诉人基准刑的判定,如果法院认定为防卫过当致人死亡,一般情况下是不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如果上诉人有直接伤害他人的故意,则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而本案的现实情况是一审法院都是认定上诉人不属于防卫过当,是直接的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判处无期徒刑。

对于上诉人行为的定性需要从上诉人所处的现实情境来判断其行为是故意伤害致人受伤、死亡还是防卫过当致人受伤、伤亡。纵观本案,上诉人确实是在受到不法侵害,并且是持续的不法侵害,因此可以进行反击。只要存在不法侵害,无论其强度如何,公民均有权对其进行防卫。上诉人存在正当防卫的必要性,也存在正当防卫的紧迫性,存在进行反击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但是防卫超出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

二、努力推动和解和调解,争取更多的量刑调节幅度

在这个严峻的现实面前,在上级法院对本案的办理过程中,为数不多减轻处罚的机会是双方进行刑事和解,被告人及其家属结合自己的家庭状况尽可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一审中,上诉人已经获得部分被害人及家属谅解,二审当中就剩余被害人赔偿和谅解的问题,律师也在努力推动。经律师组织的私下和解以及主办法官调解,双方虽未达成一致意见,但辩护人并未放弃,想尽办法表明上诉人具有积极家属的赔偿意愿。

三、积极沟通协调,促成案件朝理想方向发展

在办案过程中,为了案件能达到预期目标,需要律师积极与法院承办法官、被害人家属及代理律师积极沟通。一方面与法院承办法官沟通交流我们的辩护意见,积极参与法院组织的调解活动,为上诉人争取权益。同时也通过与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与被害人家属沟通,积极协调赔偿及谅解工作。

另外,在办案过程中及时与上诉人家属汇报工作进程,让上诉人家属了解案件进度,放心地将案件托付给值得信赖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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