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Z某某、N某某为某企业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为完成企业业绩指标,应某经销商要求,六年间,共协助经销商进行围标并同意其挂靠在企业名下进行投标,由某经销商支付投标保证金,案涉总投标额约为800万元。公安机关以Z某某、N某某涉嫌立案。
根据案件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指导案例分析,唐学文律师团队认为Z某某、N某某符合不予批准逮捕的条件,建议检察机关对Z某某、N某某不予批准逮捕,Z某某、N某某最终予以释放,成功。(具体案情详见《庭立方优秀案例库》编号2022-042号)
后续办案进展
Z某某、N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当事人于2022年2月26日因检察机关未批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但案件并未结束。唐学文律师团队在Z某某、N某某取保候审期间,不断与公安机关交涉。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 〔串通投标案(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该规定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
此规定第(二)项、第(三)项与之前规定相比,增加了串通投标罪立案追诉的金额,唐学文律师团队在获知这一罪名立案标准修改后,考虑刑法中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及时与公安机关进行有效交涉。同时也与当事人进行交流,给予当事人信心。
经多次交涉与沟通,上周五(2022年8月26日)传来了好消息,公安机关电话告知,经局里领导研究,当事人下周一可到公安机关办理撤销案件及解除取保候审手续,并返还保证金的通知。得到准确消息后,唐学文律师团队陪同Z某某、N某某,于周一(2022年8月29日)前往公安机关,正式办妥了上述手续,并成功领取了保证金。
该案结果虽得益于法律法规的修改,但不可否认的是刑辩律师在案件中密切关注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及时向办案机关阐述撤销该案的辩护意见。使该案在取保候审期间内尽早的解决,而不是拖到取保候审届满之日即2023年2月25日。对当事人来讲,尽早的解除取保候审,就可以早些摆脱面临刑事追诉的煎熬与恐惧,当事人从今天起就可以睡个踏实安稳的好觉。
该案从刑拘到取保候审、再到撤销案件、解除取保候审,终是画上一个完美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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