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为2022年102号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例中的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一、案情简介
2013年,史进与朱武设立了九纹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纹龙公司),公司主要业务是从日本进口洗衣液、香皂、牙膏等日用品,在国内销售,史进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2019年5月7日晚,无锡海关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 对史进进行传唤,史进供述了九纹龙公司在无锡、大连等地采用低报货物价格的方法,进行走私的犯罪事实。次日,无锡海关对史进。2019年10月,无锡海关对九纹龙公司、史进走私一案立案侦查。2020年4月26日,无锡海关解除对史进的取保候审,同日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再次对史进取保候审。2021年4月23日,无锡海关以九纹龙公司、史进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起诉意见书认定,九纹龙公司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款244634.59元,史进个人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款1798612.28元, 史进不具有自首和坦白情节。
二、办案过程 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史纯律律师担任史进的辩护人,通过阅卷和与史进反复沟通,了解案情,认为本案存在三个争议焦点:
一是数额问题,本案部分移送起诉金额50万,史进并不认可;
二是起诉意见书认定史进个人走私部分,是否属于单位。走私案件中,的量刑数额是个人的两倍,显然认定单位犯罪可以大幅度降低刑期;
三是本案中史进是否具有自首的问题。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辩护人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先后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及两次书面辩护意见。并就认罪认罚事项与检方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
三、辩护思路 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史纯律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史进通过大连二龙山公司、大连三龙山公司、大连四龙山公司进行走私的事实,仅有史进本人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相印证。
二、关于史进采用包通关模式通过陈达、杨春等人实施走私的事实,缺乏基本证据证明,史进本人不予认可,也没有其他涉案人员供述佐证。
三、本案中史进实施的走私行为均系为九纹龙公司实施,利益也归于该公司,全部系单位犯罪。
四、本案中史进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本案涉案事实余2019年10月立案,同年5月7日的传唤与本案事实无关。
四、办案结果 2021年4月25日,检方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全案均系单位犯罪,史进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对于起诉意见书认定的“史进伙同陈达、杨春等人实施走私”的事实不予认定,九纹龙公司偷逃税款总额降为152万余元,同时史进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在此基础上,史进也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双方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检方建议刑期为两年六个月至三年,可以适用,并处人民币160万元至200万元。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方量刑建议,判决史进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涉案金额巨大,诉讼持续时间长,案卷众多。辩护律师介入后抽丝剥茧,实体与程序并重,充分挖掘辩点,最终为当事人最大限度争取到了量刑优惠,成功获得缓刑。
首先,辩护人通过本案立案及强制措施的时间,敏锐的发掘本案存在自首的可能性;其次,针对涉案事实分门别类,各有针对性提出辩护意见;再次,通过对于单位犯罪理论的阐述,论证本案应属全案单位犯罪。
通过辩护人的一套组合拳,最终在审查起诉环节取得重大突破,为当事人争取到自首、单位犯罪、数额减免三个从轻减轻情节,在这种情况与检方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真正的从轻情节。本案是技术型刑事辩护的充分展示,辩护人基于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帮助当事人面对来自各方的巨大压力,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有效应对,最终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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