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梗概
检察机关于2020年11月,在第一次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D某向3人贩卖毒品甲卡西酮4次共计17.92克,认为应当以追究D某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D某3年8个月,并处5000元。王艺蓉律师及其团队成员在接收案件委托后,迅速对案件情况进行分析,解析卷宗资料,发现从法律与事实依据角度分析其中两次贩卖行为并不可能成立,成功否定检方认定的其中两次贩毒行为。检察机关于2021年2月作出变更起诉决定书,将起诉书中认定的贩毒事实变更为被告人D某向2人贩卖毒品甲卡西酮2次共计6.92克,并变更了建议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
(二)办案过程
2020年3月,王艺蓉律师团队接受D某家属的委托,迅速展开案件办理工作,通过阅卷、调查等,王艺蓉律师团队针对检方证据提出质证意见,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中,前两起主要是根据购买人的证言来认定。针对该份证人证言,王艺蓉律师团队提出:首先,该笔录的制作存在虚假可能,真实性存疑。其次,该购买人与被告人D某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不能排除购买人为了达到立功减刑的目的,对被告人进行诬告、陷害的可能性。最后,该两起事实,与在案证据无法相互印证,购买人本身就是一名毒贩,其自身拥有的毒品数量远多于被告人,并且事实发生时,被告人早已搬离案发地,不具备贩卖的条件。
确定了辩护方向后,王艺蓉律师团队多次与检方沟通、交涉意见,并向检方提交书面辩护词,表明上述两起贩卖事件并不属实,不应认定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最终检方经过补充侦查核实案件事实情况,作出变更起诉决定,否定第一次起诉决定书中的事实认定部分,将起诉书中认定的贩毒事实变更为被告人D某向2人贩卖毒品甲卡西酮2次共计6.92克,并变更了建议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
(三)案件复盘
珍爱生命,拒绝毒品,本案中被告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固然是不可取的。王艺蓉律师团队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反复阅卷,对案件负责,尽最大努力保障被告人的生命和人身自由不被非法侵害,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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