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梗概
被告人W某于2021年7月被检察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应当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故而向法院提起,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判处。王艺蓉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赶赴某县会见W某,并向检方提出辩护意见,就适用罪名问题与检方展开多次辩论,最终检方的量刑建议中降低了刑期且减少了金额。
(二)办案过程
本案办理的关键点在于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之间的区分与认定。王艺蓉律师经过分析案卷资料与案件情况,认为检方指控W某构成组织卖淫罪法律适用错误,W某的行为不足以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应构成介绍卖淫罪,且无其他严重情形。因此,王艺蓉律师多次与检方就罪名、刑期和罚金金额等适用认罪认罚具体问题和检方展开多次辩论,最终检方的量刑建议中降低了刑期且减少了罚金金额,获得了W某的认可,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案件复盘
辩护人王艺蓉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向检方提出嫌疑人罪名应当作出变更以及嫌疑人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最终检方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意见,大幅度降低了原定量刑建议中的刑期,并且大幅度降低了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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