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5日,覃某(化名)在某网络交友平台上认识一“女子”,二人在交友软件上聊天后互加了微信。双方经过多次聊天和视频后,当日晚上便相约于覃某家中见面并发生了性关系后“女子离开。
2022年6月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为由对嫌疑人覃某进行拘传问话,并对覃某采取了取保侯审强制措施。2022年9月25日,公安机关报请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
二、办案过程
2022年9月26日,覃某家属委托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指派韦皖子、计思扬律师为覃某进行辩护。
(一)接受委托后立即向嫌疑人了解案件信息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皖子、计思扬律师在接受覃某家属委托后,当日便立即与覃某了解了案件相关信息。辩护律师首先向覃某详细了解其与女方从相识至发生性关系的全部过程和细节(如:覃某与女方的相识过程、聊天情况等),并向其解答法律相关规定,告知其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其次,辩护律师到侦查机关与主办人员沟通了解相关情况;最后,辩护律师还向覃某家属了解相关情况。通过详细了解情况,深入分析证据材料,韦皖子、计思扬律师认为,公安机关能对覃某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应当是有一定证据的。由于侦查阶段律师无法阅卷,但从与覃某本人及其家属了解的相关情况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看,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中覃某与女方相识于成人社交软件,且女方明确告知自己系2004年生人,覃某在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时不明知李某未满14周岁,不构成强奸罪,为覃某争取不予逮捕仍有很大的辩护空间。
(二)深入分析案情,开展类案检索并撰写法律意见,积极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提交法律意见。
基于与覃某及其家属了解的情况,辩护律师在全面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对同类案件中取得不捕或不诉或判决无罪的案件进行了类案检索和深度整理,对相关司法实务观点及类案的具体认定进行了详细分析。在明确本案辩护思路后,辩护律师立即着手撰写《关于建议对覃某涉嫌强奸罪一案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并在不断与覃某本人及家属沟通中获得更多信息,并反复斟酌完善法律意见。
2022年9月27日辩护律师及时申请承办检察官当面听取律师意见,获得同意。在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律师辩护意见后,提交了详细《不予逮捕辩护意见》。
(三)把握审查批准逮捕时间点,继续跟进案件进展,静待花开。
辩护律师在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后,继续跟进案件进展,通过电话或当面沟通方式向承办人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必要时提交补充法律意见。2022年9月30日,检察院对覃某做出了不予逮捕的决定。
三、辩护思路
审查逮捕阶段主要是事实之辩,锁定基础事实,提出合理怀疑,寻找合理解释。
根据现行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奸淫幼女,是指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构成强奸罪。构成奸淫幼女的,应满足以下两个要件:1.被害人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2.必须具有奸淫幼女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号)第19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本案辩护律师认为:根据嫌疑人覃某的陈述,覃某与“女子”在某交友平台(类似陌陌交友软件)认识,该平台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且根据双方微信聊天显示,“女子”明确告知覃某其是2004年出生的,后主动上门与覃某发生性关系。从“女子”身体发育情况、言谈举止、衣着外貌特征、性关系经验等观察,均无法判断其是幼女,也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嫌疑人覃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女子”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本案属典型的“网上约炮”行为,覃某在与“女子”发生性关系时不可能知道卖淫女子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不具有奸淫幼女的主观故意,本案并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依法不应当认定为犯罪。结合本案存在的疑点和不符合常理之处,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不符合应当批准逮捕的条件:
(一)覃某与“女子”是通过网上交友平台(类似陌陌交友平台)认识,该平台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且两人第一次微信聊天,覃某主动询问“女子”年龄,“女子”明确回复其是2004年出生的。因此,覃某不可能预见未满14岁的女孩会进入成人交友网站与陌生男子交友,无法推定覃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二)“女子”在与覃某的微信聊天中,所表现的言行举止较为成熟,其呈现的形象是性感且较有交友经验的女性。因此,覃某不可能预见这个进入交友网站与陌生男子谈及成年人两性话题的女孩竟是未满14岁的幼女,无法推定覃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三)覃某与“女子”第一次见面发生关系是在覃某家里,且女子是主动上门到覃某家。据覃某陈述第一次见面是在晚上,“女子”身高1.6米左右,穿着成熟,从“女子”衣着特征、体态等角度分析,覃某不可能预见对方会是未满14岁的幼女,无法推定覃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四)从“女子”进门到与覃某发生关系约1小时后,“女子”马上离开,离开后双方还在微信上聊天,覃某 与“女子”发生性关系时均没有使用暴力、胁迫、诱骗等手段,双方均属自愿,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五)据覃某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该网络交友平台上是明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因此覃某无法预见在交该交友平台上聊天的女孩会是未成年,并且与女孩聊天前第一句话已经明确对方的年龄后才放心与其交往的。因此,无法推定覃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综上,辩护律师认为,首先从嫌疑人覃某与“女子”的认识、发生性关系的地点、身体发育情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自愿熟练发生性关系等要素分析,从普通人现实生活经验来看,“女子”明显更像已满十四周岁,无法从上述事实推定覃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次,覃某也不存在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女子”的主观故意以及客观行为,若仅凭“女子”的一面之词就认定嫌疑人涉嫌强奸罪,便违背了刑法谦抑性的原则。另,对覃某不予逮捕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要求“少捕”、“少押”的刑事司法精神和政策,切实可行,具有积极的社会效果。如覃某陈述属实,建议检察院对覃某不予逮捕,以避免错误逮捕造成的冤假错案。
四、办案结果
2022年9月30日,某市区检察院对覃某涉嫌强奸罪案做出了不予逮捕的决定。
五、办案心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中释明《意见》并没有采用年龄“一刀切”机械的方式入罪,主要是考虑到司法实践情况的复杂性,不排除存在一般人、行为人根本不可能判断出接近十二至十四周岁年龄段中的某些被害人是不是幼女的特殊情形存在。作为律师我们同样支持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性侵幼女案件中,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年龄的问题上,贯彻对幼女的“最高限度保护”和对性侵幼女的“最低限度容忍”原则,但在具体案件中同样应该保护的合法利益,对于提出合理辩解确不明知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是否应当认定为强奸问题,应谨慎认定。
从本案也警示我们,青少年是社会的未来,我们每个成年人都有责任保护他人健康的成长。本案中嫌疑人与女孩的这段经历仅为互联网时代下部分未成年人的社交现状一隅。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现今的未成年人已通过网络走出了传统时代相对安全和窄小的成长空间,从网络中较早地接触到了关于交友、恋爱和性行为的信息。在当前的客观环境下,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权、如何教育我们的下一代对交往和性行为持有正确的态度,是互联网时代给我们社会提出的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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