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年123号
一、案情简介
2014年9月,被告人唐某在某板材城经营软包厂,承接家具企业的订单进行软包加工。2018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唐某以打折结算加工费用的方式先后收取某龙家具厂、某南家具厂、某旺家具厂等家具厂的加工费,支付部分货款和工人工资后拒绝向曹某某、刘某等21家供货商支付剩余货款,随后被告人唐某逃匿躲藏回某省,更换手机号码,与被害人不再联系。且在此期间向其母亲、小姨、岳母转账共计50余万元,直至2019年1月25日被某省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唐某仍应支付21名被害人货款270.302885万元。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多次就被告人是否构罪、具体涉案金额等问题与承办检察官、法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拖欠货款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合同;2、无挥霍货款行为;3、报案人知晓唐某财产信息,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4、若合议庭坚持认为唐某涉嫌,则涉案金额应以唐某准备离开某地时转账给其母亲的金额为准。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四、办案结果
一审:被告人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十年。
二审:改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
五、律师心得
的功能是打击犯罪,从而保护国家、集体、个人法益,但刑法及最重要的权能是,防止公民受到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防止客观上未犯罪、客观上可能犯罪(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客观上有犯罪事实但被认定重罪等等情形的公民受到公权力的非法侵害,从而丧失财产、自由。本案中,在律师的努力下,法院将被告人的涉案金额由270余万元下调至50余万元,获得了二审改判的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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