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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从有期徒刑六年到两年六个月,看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史纯律律师如何在同案犯认罪认罚的情况下“逆风翻盘”

发布时间:2022-11-07 09:42:13 浏览:9212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为2022年121号

引言当事人和同案犯因侦查机关的取保候审承诺,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开设赌场20余次,获利80余万。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史纯律律师介入后审查案件发现,本案虽有开设赌场的事实,但实际开设次数和获利均远低于侦查机关认定。面对同案犯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建议量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作为累犯的当事人“形象”不佳等不利局面,史纯律律师在庭审中据理力争,展开“绝地反击”。最终法院采纳律师部分意见,大幅降低了开设赌场次数和获利的认定,最终判决当事人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当事人武松因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12月22日,武松刑满释放后开始流连赌场,没几年的功夫就输了不少钱。2022年4月间,武松和施恩、蒋门神等人在西门庆经营的赌场赌博相识,后来西门庆表示不再开赌。三人便商量接下西门庆的赌局自己经营,施恩负责准备赌局茶水等后勤事宜,蒋门神负责抽水,武松则负责招揽赌客。五月初赌局开始营业,吸引了不少赌客参与。但好景不长,5月24日凌晨,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赌客17人,赌资人民币12万余元,其中查获香烟盒内抽头人民币10440元。武松、施恩、蒋门神三人在接受公安机关多次讯问时均表示三人自四月底至五月初开设赌场20余次,每场获利4万余元,其中武松分得八成,施恩、蒋门神各分得一成。

同日,三人均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武松因系累犯,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此后施恩、蒋门神在检察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将两人及从犯向法院提起公诉,对两人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办案经过

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史纯律律师接受武松家属委托后,担任其辩护人。面对武松已经被批准逮捕,且同案犯已经认罪认罚的局面,史纯律律师并未放弃对案件事实的实体审查,在多次会见武松的过程中反复向其核对涉案事实。

在多次会见之后,史纯律律师发现本案的认定事实存在严重问题。武松表示,其实际只参加不到10场赌局,每场获利远不足4万。其此前的供述系因为侦查机关向其表示只要按照他们的要求供述,即可获得取保候审,之后也能获得缓刑等从轻处理。同时,史纯律律师也了解到5月24日武松等人的赌场被查获时,所在地因疫情,看守所处于封闭管理状态,除故意杀人等严重恶性暴力犯罪以外,其余犯罪嫌疑人均不予羁押,这也解释了为何曾经故意犯罪的武松也能一度取得取保候审。

结合案件发生时的看守所羁押状况和武松陈述的细节,史纯律律师初步判定本案的事实认定存在疑点。此后武松被控开设赌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史纯律律阅卷后,更加坚定了本案认定事实有误的看法。史纯律律师阅卷发现,本案认定武松等人开设赌场20余次,获利80余万仅有武松、蒋门神、施恩三人的供述而无其他任何证据相印证,且三人的供述内容高度雷同,存在大量复制黏贴情况,且根据侦查机关指控的作案时间和次数,武松等人在2005年5月几乎每天都要开设赌场,并不符合同类案件的常见作案频率。史纯律律师遂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认定武松开设赌场20余次,获利80余万缺乏证据证明。但检察机关因施恩、蒋门神等人已先行提起公诉,且武松本人有多次有罪供述等原因,未采纳律师意见,仍按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提起公诉,由于双方对案件基本事实就存在分歧,无法达成认罪认罚协议,检方对武松的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辩护意见

本案提起公诉后,史纯律律师考虑到分案处理不利于查明全案事实,第一时间申请法院将本案与蒋门神、施恩等人被控开设赌场案并案审理,以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同意了律师申请,决定将两案并案审理。

2022年10月14日,法院开庭审理武松、施恩、蒋门神等人开设赌场一案。开庭前一天,检察机关补充提交了涉案人员的手机通话记录,作为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庭审开始后,在发问环节,史纯律律师通过向武松、施恩、蒋门神等人发问,向法庭还原了三人此前供述的产生过程,三人均称是在侦查人员承诺取保候审的情况下按照其要求做出了此前供述,实际开始赌场次数仅有10余场,每场获利亦远不足4万余元。同时,通过对三人发问,史纯律律师也固定了三人在开设赌场时均在现场的事实。

此后,史纯律律师向法庭以下提出辩护意见:

1.关于本案的开设赌场时间应认定为20225月初至523检察机关变更后的起诉书将开设赌场时间认定为4月底至523日缺乏证据证明

2.关于武松的开设赌场次数应结合通信位置等其他证据认定为不足十次

本案的五名被告人均在庭审时改变了此前的供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本案中武松等人所谓开设赌场20余场的供述没有任何客观证据印证,从检方提供的涉案人员通话记录中的通话基站位置看也证明,武松等人不可能在涉案地点开设赌场20余次场。

3.关于本案开设赌场获利金额起诉书认定单场获利4万余元总获利80万元缺乏证据证明

关于单场获利4万元左右的事实仅有武松、施恩、蒋门神归案后的几份笔录提及。没有任何其他证据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之规定,仅凭嫌疑人的部分供述,不能认定上述事实,并据此判处刑罚。

此外,根据庭审情况,辩护人武松、施恩、蒋门神等五人均反映此前关于获利的供述存在被诱供之嫌,其真实性本身存疑,辩护人已经提请查阅上述供述的同步录音录像。

4本案应当根据现场查获的赌资情况定罪量刑而将开设赌场的次数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退一步说即使推定也应按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对于获利次数和单场获利金额就低认定

裁判结果

庭审结束之后,控方未能按辩护人要求提供武松等三人供述的同步录音录像。后,检察机关主动提出变更量刑建议,将对武松的建议量刑变更为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史纯律律师征求了武松及其家属的意见后,对此量刑意见予以接受,武松在律师的见证下,与检察机关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2年10月24日,法院做出判决,判决书采纳辩护人部分意见,认定武松、施恩、蒋门神等人于2022间5月初,先后10余次开设赌场,每场获利2万余元,判处被告人武松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评析

疫情发生以来,羁押率的下降一方面确实保障了当事人在法院判决前保持一定限度的人身自由,但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缺乏了解,对取保候审的性质理解有误(认为取保候审等于缓刑甚至无罪),容易在个别侦查人员的引导下,做出与事实不符的供述。同时在此情况下,侦查机关也因容易获取当事人笔录,而怠于调取客观证据,仅凭当事人供述等主观证据即移送起诉,指控犯罪。此类行为事实上违背了刑事诉讼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降低了案件的办案质量。此类案件,若在没有客观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仅凭嫌疑人的部分供述即认定相关犯罪事实,不仅违反了《刑诉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也实际上助长了部分侦查机关仅凭口供定案,从而怠于调取客观证据的不良办案做法,长此以往将严重降低刑事案件办案质量。

武松等人被控开设赌场一案就是这个问题的集中体现,本案中神阙所史纯律律师面对当事人多次有罪供述,同案犯认罪认罚的局面,并未坐以待毙,而是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技能,通过对当事人的深入沟通,和对案卷材料的抽丝剥茧寻找案件真相,在法院庭审阶段也展示了出色的法庭发问技巧和辩论能力,最终实现“逆风翻盘”,比照起诉书判决书认定的开设赌场次数减少50%,获利减少75%,比照检察机关最初的建议量刑,自由刑减少58%,罚金刑减少80%,辩护效果极为突出,尽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庭审结束后同案其他被告人纷纷向史纯律律师致谢。

(文中涉案人姓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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