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年115号
一、案情简介
2011年,W某某受雇参与动迁工作,主要负责收集被拆迁户产权证、身份证、土地证、 房产证、户口簿、村委证明等,根据收集材料草拟拆迁补偿协议。本案W某某根据收集的材料与梁A某、梁B某(二人另案处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并上交相关部门,后梁A某户和梁B某户多领得拆迁款合计54万多元。其中,收集的梁A某的户口材料中含有梁C某、梁D某、陆E某、梁F某等4人(虚增人口)的户口簿复印件、村委证明等材料;收集的梁B某户口材料中含有梁G某、颜H某等2人(虚增人口)的户口簿复印件、村委证明等材料。本案拆迁款被多领取的关键材料户口簿以及户口关系证明是由梁A某、梁B某和村委提供,村委干部梁某(已亡)提供户口关系证明时,表示提供梁A某、梁B某两户的户口信息是真实的,让W某某在初步形式审查时给予便利和帮助,事后拆迁户会给好处费。之后W某某收受梁A某、梁B某给予的好处费12万元。案发前本案多领取的拆迁款已全部退回。
机关指控认为,W某某在拆迁工作中与梁A某、梁B某达成合意,以增加虚假安置人口的方式提高拆迁补偿款金额从中获利,并由W某某具体负责操作,梁A某、梁B某据此多领取拆迁补偿款,其行为构成共同诈骗犯罪,应以追究刑事责任。一审判决W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十年,并处人民币八万元。W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W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
二、办案过程
2021年7月1日,广西望之辩律师依法接受W某某家属委托,指派韦端宁律师和韦皖子律师为W某某辩护。韦端宁、韦皖子律师立即开展下列工作:
(一)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W某某,向W某某详细了解其在涉案项目中涉案的两户拆迁工作详细情况,以及听取W某某对一审所认定的事实和罪名意见,并向其解答法律相关规定,沟通本案辩护思路和策略。
(二)前往检察院进行阅卷,分析案情、查阅法律规定,撰写刑事上诉状。
(三)收集有利证据:向W某某家属详细了解相关情况,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确定辩护思路:进行类案检索,对司法实务的观点、认定进行详细分析,韦端宁律师、韦皖子律师认为W某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更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五)主动沟通承办检察官和法官:明确本案辩护思路后,多次积极主动与承办检察官、法官沟通,提出本案辩护意见和疑点,争取承办的的关注的认同。
(六)充分的庭审准备:开庭前,做大量的工作,写好详细的发问提纲、质证提纲以及庭审辩护提纲,庭前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争取良好的庭审效果,为开庭做好充足的准备。
(七)良好的庭审效果:两次开庭,通过发问,把有利事实、细节全面呈现法庭;通过质证,质疑一审判决依据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通过辩论,展开全面论述,指出一审判决指控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提出变更罪名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符合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的论点。并在庭后再次提交详细的辩护词、类案参考。
三、辩护思路
根据多次会见、查阅本案以及同案犯的全部卷宗证据材料,经分析研判韦端宁、韦皖子律师提出罪名辩、金额辩、证据辩、情理辩等,全面细致,指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问题。其中罪名辩的辩护思路:
关于本案的定性。一审认定W某某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W某某的行为更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一)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虚增套用人员户籍信息的来源及如何被套用,W某某制作虚假材料并一手操办的证据不足。
W某某作为动迁人员负责户籍材料的收集,不负责材料的真实性审核,而拆迁款领取的关键材料户口簿及户口关系证明按照工作流程是由户主和村委提供。本案梁A某户、梁B某户虚增人口的户口簿、户口关系证明如何提供和出具,在案证据无法证明,W某某供述其对此不知情,也未参与,梁A某和梁B某也否认参与,对此也不知情。本案客观性证据如测量报告、村委《证明》以及拆迁办人员的证言等,足以证实被虚增套用人员不是W某某操办制作。特别是测量报告材料显示2010年11月被虚增的人员就已经记载梁A某户和梁B某户名下,而W某某是在2011年3月才参与涉案项目动迁工作。显然不可能是韦某某操作。
因此,本案被虚增套用人员户籍信息的来源及如何被套用并未查证属实,认定W某某制作虚假材料并一手操办的证据不足。
(二)在案证据无法证实W某某与梁A某、梁B某之间存在合谋诈骗拆迁款的事实。
W某某一直否认有诈骗拆迁款的故意,也未实施操作增加虚假安置人口材料制作。梁A某户和梁B某户的户口关系证明由村委干部梁某提供并保证真实性,且表示事后会给W某某好处。 W某某到拆迁办核查通知后才知道梁A某、梁B某多领取了补偿款。且梁A某、梁B某的言词证据仅证明W某某帮助提高了补偿款,所以给W某某好处费。但具体如何帮助梁A某、梁B某也不清楚,而本案中,也缺乏梁某的证言和其他相关证据证明W某某与梁A某、梁B某之间存在共同诈骗的犯意联络。
因此,在案证据无法证实W某某与梁A某、梁B某之间存在合谋诈骗拆迁款的事实。
(三)从本案事实以及在案证据,W某某的行为更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W某某一手操办制作虚假材料的证据不足,合谋诈骗拆迁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也不充分。W某某受雇参与动迁工作,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协助拆迁办进行涉案拆迁项目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骗取安置补偿款,从中得到了好处费。本案中W某某客观行为仅仅是受他人请托,利用其职务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犯罪的主观故意内容与梁A某、梁B某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W某某也仅仅是梁A某、梁B某骗取拆迁款的过程中给予了职务上方便的帮助行为,在案证据无法证实W某某与梁A某、梁B某之间存在主观共同故意,若没有主观共同故意,仅仅是单纯的帮助后收受好处,结合本案的事实和在案证据,W某某的行为更符合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一审认定诈骗罪,属定性不当,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W某某定罪量刑。
金额辩:
四、办案结果
二审判决采纳辩护人提出W某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即W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W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五、办案心得
(一)机会,往往隐藏在不起眼的细节中。
刑事案件二审改判比率非常低,特别是当控辩双方的法律观点对立的时候,纯碎进行法律理论争辩,更难以奏效。且经过一审的案件辩点都不多。本案选择哪种辩护才能有效辩护,我们一直在思考。两个律师得出的一致意见:深入研究证据材料,关注细节,才有辩护成功的可能。
确实刑事案件的关键点要通过阅卷发现的,发现细节矛盾。本案一审认定W某某与梁A某、梁B某在中,W某某提出犯意并具体操作增加虚假安置人口。经反复阅卷,我们发现,本案客观性证据:测量报告材料显示2010年11月被虚增的人员就已经记载梁A某户和梁B某户名下,而W某某是在2011年3月才参与涉案项目动迁工作,显然不可能是W某某提出犯意并具体操作。开庭前3天我们与主办的检察官交换了意见,检察院为此补充调取了多份证人证言时,我们相信我们的机会来了,再多的证人证言证明力远低于客观性证据证明力。
(二)刑事辩护需要专业的律师,也需要支持配合的家属。
刑事案件的结果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一般取得良好辩护效果的,除了专业的律师外,支持配合的家属也至关重要。在一年多的时间,家属始终对我们予以信任、理解,并鼎力支持和配合,本案能改判家属有一半的功劳。家属称很幸运的选择你们望之辩,有缘遇到你们这样专业负责的律师,而我们也同样认为律为有缘者谋,我们也感谢家属给予的信任。找个专业负责的好律师,把专业的事情托付给专业的人,并在侧面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这样的家属无疑是非常支持配合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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