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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L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皖子律师为其积极辩护,终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2-12-26 10:49:14 浏览:4531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3号

一、案情简介

L某某26岁,2017年毕业于某大学营销专业,毕业后进入广西xx软件科技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21年1月提升为副总经理,负责人员培训、人员考核、项目进度)等工作。xx软件科技公司因定制销售大量金融软件给客户,客户用这些金融软件实施网络诈骗,涉案金额巨大。2021年4月xx软件科技公司全部员工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抓获。

L某某于2021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某市某看守所。起诉书意见书认定L某某时任公司副总经理,L某某涉案诈骗金额96万。

二、办案过程

2021年6月,广西望之辩律师依法接受L某某家属委托,指派韦皖子律师为L某某辩护。韦皖子律师立即开展下列工作:

(一)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L某某,向L某某详细了解公司方面、其在公司的任职、涉案软件项目等详细情况,并向L某某解答法律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了解相关情况。

(二)审查起诉阶段及时前往检察院进行阅卷,分析案情、查阅法律规定,与主办检察官进行沟通,提出罪名定性,认为即便涉嫌犯罪应当定性为帮助网络信息犯罪及轻罪法律意见,案件经过了两次退侦。

(三)详细阅卷并多次会见与L某某核对涉案软件项目名称、参与情况、软件功能、涉案金额、销信流程等。

(四)做了充分的阅卷,并在大量的证据材料中详细核对后,找出与L某某没有直接关联的项目软件问题,且不是L某任公司副总期间发生,L某某不应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与L某某关联的涉案金额不应当是96万,而是46万。并提出L某某在本案中应属从犯地位。

(五)主动多次当面或电话沟通承办检察官,提交证据依据及涉案金额计算列表和详细法律意见,最终得到承办检察官的认同。在涉案金额方面同意认定L某某涉案金额46万。法定量刑幅度从十年以上降至3年至10年,通过认罪认罚与争取从犯地位和作用,获得量刑建议3年以下。为下一步争取缓刑垫定基础。

(六)充分的庭审准备:开庭前,做大量的工作,写好详细的发问提纲、质证提纲以及庭审辩护提纲,庭前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争取良好的庭审效果,为开庭做好充足的准备。

(七)通过良好的庭审效果把有利事实、细节全面呈现法庭,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八)主动退赃和缴纳罚金,并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意见,最终获得法院采信对L某某适用缓刑量刑建议。被告人被羁押1年3个月后走出看守所。

 三、辩护思路

根据多次会见、查阅本案以及同案犯的全部卷宗证据材料,经分析研判,韦皖子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就进行了涉案金额、从犯作用方面的成功辩护,把起诉意见书认定涉及金额96万成功辩护为46万,为L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取得从10年以上量刑档次变为3至10年量刑档次,进而通过认罪认罚和从犯的意见取得3年以下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为庭审争取缓刑垫定良好基础。最后通过良好的庭审效果、主动退赃、缴纳罚金并与承办法官沟通,最终为L某某获得缓刑的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后,L某某未上诉。

主要辩护思路如下:

根据被告人L某某本案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应系从犯,对L某某应当从轻处罚

  1、在本案涉案期间,L某某只是二部部长,不是副总经理,其在本案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属于从犯。

被告人L某某2017年从学校毕业后进入xx软件科技公司工作,从事销售工作。进入公司至2020年前L某某是一个小业务员,2020年至2021年1月是XX软件科技公司销售二部部长(XX软件科技公司下有一部二部商务部)。2021年2月后,公司说是要提为公司副总经理,但并没有实际发文确定,工资也没有改变,2021年4月份本案案发。也就是说,本案所有涉案的15个软件均是2020年12月以前发生,这个期间L某某只是销售二部部长,还不是副总经理,在本案的作用也是作为二部长的作用不是副总经理的作用。所以本案中她只对她管理的二部的涉案软件有关联,不应对全部涉案软件项目负责。所以在本案涉案期间,L某某只是二部部长,不是副总经理,其在本案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属于从犯。

本案所有涉案的软件都是公司项目的方式运营,都是客户与广西XX软件科技公司直接签合同、客户直接交钱到公司财务。客户和公司行政签好合同交付定金后,公司就把客户移交“ZZ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由ZZ公司为客户定制软件。L某某在本案中的作用是对其二部销售的部分涉案软件建群,群里都由具体负责售后的人员及ZZ公司具体负责软件制作的人员在对接工作,L某某不具体的对接工作,L某某也认识不具体对接购买软件的客户。因此,不属于直接负责业务的人员和公司主要负责人,其地位和作用较小。

2、本案中L某某没有直接参与或直接帮助实施下游诈骗犯罪,其地位作用应当系从犯。

本案XX和ZZ公司向客户销售制作软件时,该客户是否会将软件用于实施诈骗是不具有确定性的,即便客户最后将用于实施诈骗,那么这种销售制作行为也是在客户实施犯罪的预备阶段,也就是说即便本案被告人及L某某行为构成犯罪,也是在犯罪的预备阶段提供帮助。并没有实际直接参与客户实施诈骗的实行行为。   

另一方面,本案XX和ZZ公司向客户销售制作软件时,获得的利益只是客户的购买款,当时客户还没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即便客户后来实际实施诈骗行为时,所骗取的被害人的款项与XX和ZZ公司是没有直接关联的,XX和ZZ公司没有因为诈骗行为获得利益。

从以上两方面,整个销售行为时,诈骗行为未实施,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主要是具体实施诈骗的人造成,本案被告人均没有直接参与实施诈骗行为,其地位作用较小,应当系从犯。

L某某受聘于广西XX软件科技公司工作期间,每月都是领固定工资,没有从下游的诈骗罪中有获利行为。

L某某进入广西XX软件科技公司工作几年中,2017年工资是1200元;2019年2000-3000;2020年6月后至到本案案发全部收入只是每月领固定工资6000元,年终有一点年终奖金(每个员工都有),此外没有其它收入来源。其工资收入符合广西一般的工资收入标准。因此,本案中,L某某除了每月固定工资6000元,没有从软件中有提成和其他获利的行为。

)、本案起诉书指控涉案诈骗金额大部分仅有被害人的言词证据,缺乏部分涉案金额客观证据如银行流水等相关印证

关于另案处理的涉案软年被害人具体财产损失问题,对被害人涉案款项的关联性、真实的数据部分仅有被害人的陈述,部分金额缺乏相应客观证据如银行流水等相关印证,且没有对涉案金额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L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和缴纳罚金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四、办案结果

一审判决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处被告人L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适用缓刑,被告人被羁押1年3个月后走出看守所。

五、办案心得

(一)辩护工作重心转移到审前,通过审前辩护为庭审争取缓刑垫定基础。

我国刑事案件一般需要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有效辩护的第一步是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各个阶段都能够获得律师的帮助。通常审前程序指的是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前的程序。审前程序辩护愈来愈凸显其特有的重要性和优越性。之所以审前辩护很重要,一是审前程序是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人身权利常被侵犯的重要阶段,此时极需要律师的帮助;二是审前程序辩护空间大、争取的机会多;三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基本都在审前完成等等。如本案中,韦皖子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就进行了涉案金额、地位作用方面的成功辩护,通过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为庭审争取缓垫定良好基础。如果把所有辩护意见全部到庭审阶段发挥,全部获得采信的难度非常大。也就是说,刑事辩护全部阶段要有步步为营的策略。

(二)对诈骗类犯罪,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准,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金额辩是重中之重,要胆大细心的质疑起诉意见书认定诈骗金额,从证据角度分析,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控方指控的诈骗数额。如本案,通过深入研究证据材料,详细的证据比对、核实,成功剔除了证据不足部分涉案金额,为被告的量刑获得有利突破。

(三)在定性与量刑辩护策略方面及时调整的重要性。如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提出了本案应定性为帮助网络信息犯罪的法律意见,通过与主办检察官沟通及查阅该区域类似案件,评估到庭审阶段获得采信的概率不大。那么就及时调整从罪轻辩方面争取,通过认罪认罚和地位作用方面的辩护争取,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其实最终也达到当事人期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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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皖子律师为其积极辩护,终获缓刑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3号

一、案情简介

L某某26岁,2017年毕业于某大学营销专业,毕业后进入广西xx软件科技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21年1月提升为副总经理,负责人员培训、人员考核、项目进度)等工作。xx软件科技公司因定制销售大量金融软件给客户,客户用这些金融软件实施网络诈骗,涉案金额巨大。2021年4月xx软件科技公司全部员工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抓获。

L某某于2021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某市某看守所。起诉书意见书认定L某某时任公司副总经理,L某某涉案诈骗金额96万。

二、办案过程

2021年6月,广西望之辩律师依法接受L某某家属委托,指派韦皖子律师为L某某辩护。韦皖子律师立即开展下列工作:

(一)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L某某,向L某某详细了解公司方面、其在公司的任职、涉案软件项目等详细情况,并向L某某解答法律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了解相关情况。

(二)审查起诉阶段及时前往检察院进行阅卷,分析案情、查阅法律规定,与主办检察官进行沟通,提出罪名定性,认为即便涉嫌犯罪应当定性为帮助网络信息犯罪及轻罪法律意见,案件经过了两次退侦。

(三)详细阅卷并多次会见与L某某核对涉案软件项目名称、参与情况、软件功能、涉案金额、销信流程等。

(四)做了充分的阅卷,并在大量的证据材料中详细核对后,找出与L某某没有直接关联的项目软件问题,且不是L某任公司副总期间发生,L某某不应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与L某某关联的涉案金额不应当是96万,而是46万。并提出L某某在本案中应属从犯地位。

(五)主动多次当面或电话沟通承办检察官,提交证据依据及涉案金额计算列表和详细法律意见,最终得到承办检察官的认同。在涉案金额方面同意认定L某某涉案金额46万。法定量刑幅度从十年以上降至3年至10年,通过认罪认罚与争取从犯地位和作用,获得量刑建议3年以下。为下一步争取缓刑垫定基础。

(六)充分的庭审准备:开庭前,做大量的工作,写好详细的发问提纲、质证提纲以及庭审辩护提纲,庭前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争取良好的庭审效果,为开庭做好充足的准备。

(七)通过良好的庭审效果把有利事实、细节全面呈现法庭,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八)主动退赃和缴纳罚金,并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意见,最终获得法院采信对L某某适用缓刑量刑建议。被告人被羁押1年3个月后走出看守所。

 三、辩护思路

根据多次会见、查阅本案以及同案犯的全部卷宗证据材料,经分析研判,韦皖子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就进行了涉案金额、从犯作用方面的成功辩护,把起诉意见书认定涉及金额96万成功辩护为46万,为L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取得从10年以上量刑档次变为3至10年量刑档次,进而通过认罪认罚和从犯的意见取得3年以下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为庭审争取缓刑垫定良好基础。最后通过良好的庭审效果、主动退赃、缴纳罚金并与承办法官沟通,最终为L某某获得缓刑的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后,L某某未上诉。

主要辩护思路如下:

根据被告人L某某本案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应系从犯,对L某某应当从轻处罚

  1、在本案涉案期间,L某某只是二部部长,不是副总经理,其在本案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属于从犯。

被告人L某某2017年从学校毕业后进入xx软件科技公司工作,从事销售工作。进入公司至2020年前L某某是一个小业务员,2020年至2021年1月是XX软件科技公司销售二部部长(XX软件科技公司下有一部二部商务部)。2021年2月后,公司说是要提为公司副总经理,但并没有实际发文确定,工资也没有改变,2021年4月份本案案发。也就是说,本案所有涉案的15个软件均是2020年12月以前发生,这个期间L某某只是销售二部部长,还不是副总经理,在本案的作用也是作为二部长的作用不是副总经理的作用。所以本案中她只对她管理的二部的涉案软件有关联,不应对全部涉案软件项目负责。所以在本案涉案期间,L某某只是二部部长,不是副总经理,其在本案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属于从犯。

本案所有涉案的软件都是公司项目的方式运营,都是客户与广西XX软件科技公司直接签合同、客户直接交钱到公司财务。客户和公司行政签好合同交付定金后,公司就把客户移交“ZZ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由ZZ公司为客户定制软件。L某某在本案中的作用是对其二部销售的部分涉案软件建群,群里都由具体负责售后的人员及ZZ公司具体负责软件制作的人员在对接工作,L某某不具体的对接工作,L某某也认识不具体对接购买软件的客户。因此,不属于直接负责业务的人员和公司主要负责人,其地位和作用较小。

2、本案中L某某没有直接参与或直接帮助实施下游诈骗犯罪,其地位作用应当系从犯。

本案XX和ZZ公司向客户销售制作软件时,该客户是否会将软件用于实施诈骗是不具有确定性的,即便客户最后将用于实施诈骗,那么这种销售制作行为也是在客户实施犯罪的预备阶段,也就是说即便本案被告人及L某某行为构成犯罪,也是在犯罪的预备阶段提供帮助。并没有实际直接参与客户实施诈骗的实行行为。   

另一方面,本案XX和ZZ公司向客户销售制作软件时,获得的利益只是客户的购买款,当时客户还没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即便客户后来实际实施诈骗行为时,所骗取的被害人的款项与XX和ZZ公司是没有直接关联的,XX和ZZ公司没有因为诈骗行为获得利益。

从以上两方面,整个销售行为时,诈骗行为未实施,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主要是具体实施诈骗的人造成,本案被告人均没有直接参与实施诈骗行为,其地位作用较小,应当系从犯。

L某某受聘于广西XX软件科技公司工作期间,每月都是领固定工资,没有从下游的诈骗罪中有获利行为。

L某某进入广西XX软件科技公司工作几年中,2017年工资是1200元;2019年2000-3000;2020年6月后至到本案案发全部收入只是每月领固定工资6000元,年终有一点年终奖金(每个员工都有),此外没有其它收入来源。其工资收入符合广西一般的工资收入标准。因此,本案中,L某某除了每月固定工资6000元,没有从软件中有提成和其他获利的行为。

)、本案起诉书指控涉案诈骗金额大部分仅有被害人的言词证据,缺乏部分涉案金额客观证据如银行流水等相关印证

关于另案处理的涉案软年被害人具体财产损失问题,对被害人涉案款项的关联性、真实的数据部分仅有被害人的陈述,部分金额缺乏相应客观证据如银行流水等相关印证,且没有对涉案金额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L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和缴纳罚金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四、办案结果

一审判决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处被告人L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适用缓刑,被告人被羁押1年3个月后走出看守所。

五、办案心得

(一)辩护工作重心转移到审前,通过审前辩护为庭审争取缓刑垫定基础。

我国刑事案件一般需要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有效辩护的第一步是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各个阶段都能够获得律师的帮助。通常审前程序指的是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前的程序。审前程序辩护愈来愈凸显其特有的重要性和优越性。之所以审前辩护很重要,一是审前程序是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人身权利常被侵犯的重要阶段,此时极需要律师的帮助;二是审前程序辩护空间大、争取的机会多;三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基本都在审前完成等等。如本案中,韦皖子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就进行了涉案金额、地位作用方面的成功辩护,通过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为庭审争取缓垫定良好基础。如果把所有辩护意见全部到庭审阶段发挥,全部获得采信的难度非常大。也就是说,刑事辩护全部阶段要有步步为营的策略。

(二)对诈骗类犯罪,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准,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金额辩是重中之重,要胆大细心的质疑起诉意见书认定诈骗金额,从证据角度分析,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控方指控的诈骗数额。如本案,通过深入研究证据材料,详细的证据比对、核实,成功剔除了证据不足部分涉案金额,为被告的量刑获得有利突破。

(三)在定性与量刑辩护策略方面及时调整的重要性。如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提出了本案应定性为帮助网络信息犯罪的法律意见,通过与主办检察官沟通及查阅该区域类似案件,评估到庭审阶段获得采信的概率不大。那么就及时调整从罪轻辩方面争取,通过认罪认罚和地位作用方面的辩护争取,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其实最终也达到当事人期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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