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9月9日凌晨2点多S某、H某、G某朋友三人在广西某某路与对方M某等7人,双方因喝酒琐事发生冲突,发生持械斗殴,最终造成M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当晚公安机关抓获了S某、H某、G某等人。9月10日S某以涉嫌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羁押于南宁市某某看守所。
二、办案过程
2021年10月,广西望之辩律师依法接受S某某家属委托,指派韦皖子、韦端宁律师为S某某辩护。韦皖子律师立即开展下列工作:
(一)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S某某,向S某某详细了解案发起因、过程等情况,S某某的实际年龄,并向S某某解答法律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了解相关情况。
(二)审查起诉阶段及时前往检察院进行阅卷,分析案情、查阅法律规定,与主办检察官进行沟通,提出案发时S某某未满18岁。
(三)多次与受伤家属和对方律师进行沟通,赔偿5万元医药费,获得对方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四)主动多次当面或电话沟通承办检察官,为S某某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获得批准,审查起诉阶段S某某获得取保侯审,走出看守所。为下一步争取垫定基础。
(五)充分的庭审准备:开庭前,做大量的工作,写好详细的发问提纲、质证提纲以及庭审辩护提纲,庭前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争取良好的庭审效果,为开庭做好充足的准备。
(六)通过良好的庭审效果把有利事实、细节全面呈现法庭,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获得法院采信对S某某适用缓刑量刑建议。
三、辩护思路
主要辩护观点如下:
1、从本案案发的起因看,对方对本案整个斗殴事件的起因和激化具有重要过错,应当负有主要责任。
2、从本案案发的过程看,被告人S某某参与斗殴行为是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与通常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相比,本案S某某主观恶性小。 并且S某某本人在斗殴过程中手臂也受了轻微伤,请合议庭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3、本案案发时,被告人S某某未满十八周岁,在到案后基本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有一定的立功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4、本案的斗殴行为发生后,被告人S某某父亲在案发后就主动联系受伤的一方,愿意道歉和赔偿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出具了表示不愿意追究被告人S某某刑事责任的谅解书。
5、本案涉案的基本都是一群年少无知的未成年人,一时冲动才触犯,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法庭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们回归家庭接受父母的管教和督促,回报社会。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办案结果
一审判决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处被告人S某某三年,适用缓刑。
五、办案心得
本案是构成重伤二级的故意伤害罪案件,要想获得缓刑,有一定难度。本案律师接受委托后,做了大量工作,特别在争取适当赔偿并获得谅解上做了大量努力,比如:一开始对方要求赔偿30万,S某某是农村家庭根本不可能支付,但律师不因此放弃,在经过多次努力后,经与对方律师和家属多次沟通后,以2.5万元的赔偿获得了谅解。为当事人获得缓刑垫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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