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机关指控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黄某明知普某等人实施,为牟取非法利益,与普某一同贩卖、运输毒品,涉案查获毒品42公斤,黄某与普某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
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对黄某判处缓期二年执行。经韦皖子、韦镜明律师为黄某辩护,一审判决黄某15年。
二、办案过程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皖子律师为其一审提供辩护。律师会见黄某,阅卷分析案件材料、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基础上,进一涉发现挖掘更多细节问题,在全面吃透案件材料,分析证据后,做了详细辩护方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对全案涉案毒品的扣押、提取、称量、保管、检验提出一系列程序违法问题,充分进行质证和辩护,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为黄某最终获得轻判垫定基础。
三、辩护意见
1、起诉书指控2019年1月10日普某伙同黄某运送50块海洛因到S县高速路出口附近交给韦某。该指控没有证据支持,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起诉书指控2019年4月12日普某等人的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起诉书没有明确指控黄某对该起案件明知和参与,也没有证据能证实黄某明知和参与,黄某对该起案件不承担刑事责任。
3、本案指控的两起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供述、庭审陈述及在证据,无法证实黄某知情、参与行为,无法证实黄某与普某有共谋、协作配合和分工行为。被告人黄某在主观方面,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方面,没有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黄某不构成与普某等人的。
4、黄某6次稳定供述和辩解及开庭庭审中均坚持自己无罪,其口供的真实性可采信。
5、黄某没有获利,无涉案毒资,账户也没有异常。
6、本案侦查机关的取证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公诉机关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真实性存疑,部分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办案结果
一审判决黄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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