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入选《庭立方优秀案例库》,编号2023年9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
结果: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亮点:申请被害人、出庭;辩护意见获法庭采纳
焦点:被告人不是公司职员;涉案财产不是公司财产
封面语:W某在一审开庭前委托,泽鉴刑辩团队王盼律师介入后,迅速发现本案问题所在,并向法院申请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经过一审有效辩护,最终法院判决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案情简介
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W某在担任被害单位A公司外贸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利,私刻公司公章,用于与B公司、C公司等签订合同、协议,并利用本人的美元离岸帐户,非法侵占公司财物,共计324836元人民币。
三、办案过程
W某在一审快要开庭前,找到泽鉴所刑辩中心王盼律师,希望为其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王盼律师迅速开展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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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与当事人沟通案情,并通读案卷后,发现本案存在两个关键问题,即:1、主体上,W某和被害单位之间关系,究竟是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2、客体上,涉案财产是否是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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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案件疑点后,王盼律师迅速组织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形成初步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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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证人颜某、陈某及被害单位法人周某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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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围绕案件疑点展开辩护,并获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被告人W某与被害单位法人周某系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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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业务结算单等证据,直接证明双方系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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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W某自负差旅费、宣传样本费及部分展位费等费用的证据,并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间接证明双方系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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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某有自己的公司,常以自己公司名义对外接单,且周某知情。
2014年5月到2017年底W某和A公司一直保持合作关系,如果是雇佣关系为何没有劳动合同?为何没有离职手续、离职证明?一家公司如果有岗位职责、任命书这么健全的管理制度,为何都没有被告的签字?在长达四年的过程中,没有任何一笔W某向A公司报销的记录。2017年7月5日在周某不断的拖延支付佣金,不断的出现不能按时交货的问题后,W某提出了终止合作关系的事。周某自己也陈述:如果我碰到资金紧张,我有不及时打款给他的情况,他就来催,并威胁说要客户直接扣款给他业务费。从谈话的语气态度可以看出,W某和周某是合作关系。故W某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二)涉案财产并非某公司的财产。
W某因怕客户会被挖走才在与棕某公司、拓x公司合同中私盖A公司公章,实际上周某都是基于W某给他的订单生产的,W某充当着中间商的角色从中赚取差价,这部分差价并非A公司的应得财产。指控的16起事实共涉五位客户,周某并不认识且对价差一无所知,就W某给的低价是自愿接单并生产的,并未因此产生任何损失,且其中第1起、16起以义x荣名义签订,第2、15起以环x的名义签订。
(三)对人认为W某系公司员工所展示证据的合理解释。
公诉机关所展示的证明W某系兴某公司员工的证据中,相关书证和证人证言自相矛盾,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综上所述,W某并非A公司员工,与周某系合作关系。本案涉案财产也并非A公司财产。无论是主体还是客体,都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W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五、办案结果
法庭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W某在为A公司对外销售外贸产品过程中,伪造公司印章并使用,隐瞒报价并从中赚取差价,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其所获得的财产性利益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判处三个月。
六、办案心得
本案的当事人在找到王盼律师之前,已经见了好多个律师,但只有王盼律师发现了本案在定性上存在的问题,当事人当即办理了委托手续。若W某被判构成职务侵占罪,其将面临的是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但经过王盼律师及其刑辩团队的努力,本案最终获得了较好的结果,成功将职务侵占罪的罪名剔除。
打铁还需自身硬,做为一名优秀的刑辩律师,首先应具备的是全面的法律知识和缜密的思维能力。我们接受每个案件后,都要对案件进行审查,找出每个案件有效、合适的辩点。现实是我们接受的每个案件都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或检察院已经审查过了,对我们辩护律师来说,要找出每个案件的辩点更难了,来不得半点含糊。当然,最终目的还是要在不违法法律前提下,尽全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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