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最高检第四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杭州T公司、陈某某等人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陈沛文律师团队提供刑事合规辩护服务,终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3-02-01 23:40:30 浏览:7572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收录《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民营企业家犯罪;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最高检典型案例;企业合规不起诉;数据合规

封面语:T公司风控负责人陈某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陈沛文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焦点,结合对网络犯罪及企业合规的深刻理解,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T公司、陈某成功获不予起诉。

、案情简介

杭州T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成立于2017年,系香港上市公司D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营第三方互动式广告平台业务。D公司旗下“线上用户运营SaaS”“银行营销SaaS”“第三方互动式广告平台”三个业务板块均在国内行业领先。T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业务发展迅速,现有员工300余人,累计纳税超亿元,拥有多项国家专利,先后荣获诸多政府和行业荣誉奖项。陈某某等12人分别为T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管人员、业务员。
2017年,T公司发现其互动广告业务中部分代理商可能存在发布彩票广告和疑似涉赌信息的情形,但为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兼任T公司、D公司董事长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时任公司总裁黎某某等人商定,仍由T公司销售部人员对接相关代理商,商谈投放费用;运营部人员落实广告投放平台、投放时间、投放区域,采用直推或加粉方式向网络平台推送广告及后续维护;商务部人员在网络平台购买广告位进行发布,处理投诉和相关舆情;风控部人员对已上线广告明显为赌博页面的及时予以下架,规避查处。案发后,T公司第一时间下架所有该类型广告,并主动退出1350万元非法获利。
2021年5月13日,西湖区检察院依法受理了犯罪嫌疑单位T公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12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针对该案是否涉嫌开设赌场共同犯罪问题,检察机关审查认为,T公司、陈某某等人与上游犯罪分子没有共谋或默认的共同故意,也未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没有直接从上游犯罪行为中获取高额利益,在侦查机关未能对上游赌博平台进行查证的情况下,不宜认定T公司、陈某某等人与上游被帮助人存在积极的意思联络,案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性较为适宜。

、办案过程

上杭州T公司、陈某某委托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陈沛文律师团队提供辩护服务和企业合规整改法律服务。

、办案思路

审查全面化,充分论证确保企业合规的有效性。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上海靖予霖陈沛文律师团队多次实地走访企业,调查企业规模以及实际经营状况,听取企业在案发至移送审查起诉期间的整改情况汇报。经深入了解,T公司作为一家成长型科技企业,规模发展迅速,管理层及员工普遍存在重业绩增长轻法律风险等问题,且公司在停止违法行为后,其业绩稳中向好,具备合规整改的基础和意义。陈沛文律师团队向西湖区检察院与监管部门、上级检察院提出建议,考虑到公司发展前景较好,涉案业务比重小,主要业务运营合法,结合管理层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着手合规整改的情况。请求在T公司提交合规申请、整改计划等材料后,对T公司开展合规考察。
方案全面化,多管齐下确保合规方案的科学性。一方面,陈沛文律师团队深入剖析企业涉案原因:公司高速发展的业绩压力使管理层忽视了合规治理的重要性,导致内部风险管理水平与业务体量不匹配;广告审核制度不完善、线上风控技术能力较弱,内部核心岗位人员权责不明,制度建设未落实,人力及预算投入不够造成审核力度不足等。另一方面,建议企业制定合规整改方案:成立合规委员会,制定《T公司合规委员会章程》,避免管理者个人意志左右公司合规决策;创制《合规事项异议处理办法》《员工奖惩制度细则》《合规监察举报办法》,建立四级合规异议制度,初步形成体系性的日常合规事项管理制度;强化广告业务审核,对内全面更新广告业务内容审核,对外创设广告主身份认证规范,充分落实监管责任,避免第三方代理商及广告主违规发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广告;落实技术合规目标,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创设一系列广告落地页监控手段,针对违法广告开发了系列技术专利;加强内部人员合规意识,通过合规培训、警示教育、合规专项月等形式,强化“人人合规、事事合规”意识。

、办案结果

西湖区检察院经过事后走访、现场验收等方式对该结果予以充分审查。为保障涉案企业及时复工复产,同年9月,西湖区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会,邀请省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工商联代表、第三方组织成员等参加或旁听。经评议,与会人员对T公司合规整改成效充分肯定,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T公司及涉案人员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六、办案心得

浙江数字经济发达,部分新业态常常游走在法律边缘,相关案件类型新、争议大,如果在企业违法犯罪之后再行治理,多是“亡羊补牢”,也不可避免对企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为此应根据本地数字经济产业聚集的实际,共同探索企业事前合规,依据已经出台的《西湖区预防性企业合规监督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以“我管”促“都管”,对有企业的刑事风险进行事先预警和评估。同时,注重强化行业系统治理,以《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颁布实施为契机,为《西湖区企业数据合规指引》为引领,创建企业数据刑事合规通道,助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