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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金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陈沛文律师团队提供刑事辩护服务,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

发布时间:2023-10-16 13:18:54 浏览:3075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07号

一、案件结果

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结果:撤案处理

亮点: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解除强制措施;撤回移送审查起诉

焦点:刑法追诉时效制度的适用

封面语:金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海市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陈沛文律师团队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了解案情、进行一系列的辩护准备工作期间,陈沛文律师发现本案似已经超过追诉时效,进一步研究刑法中有关追诉时效的制度和实务案例后,陈沛文律师团队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辩护意见。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辩护观点,本案由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

二、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金某在2016时年短暂供职于一家理财公司,该公司2018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当事人吸收资金数额刚达追诉标准,情节轻微,身边亲属朋友均不建议其聘请律师,检察院也催促其签署认罪认罚尽快办结。由于当事人本身从事法律咨询行业,了解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所以力排众议找到我们。

三、办案过程

辩护人介入后,通过对案件进行梳理,敏锐地发现尽管2018公安机关已对该公司立案,但当事人被公安机关列为侦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已是2022年底,似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经进一步研究刑法中追诉时效的起点、终点以及共同犯罪单位犯罪中追诉时效的计算,结合法条、学说、最高检指导案例、上海地区法院精选案例等,向检察官提出单位犯罪中不同人员追诉时效应当独立计算、本案已过追诉时效(五年)的观点。起初检察官也相当诧异,后经仔细审查辩护意见及理由,最终全部采纳。经协商后由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并对当事人解除强制措施。

四、办案思路

陈沛文律师梳理案件经过后发现:金某于2022年11月15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其在2016年1月14日前所实施的涉嫌犯罪的行为或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之规定,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金某犯罪金额刚达追诉标准,足额兑付,未造成被害人损失,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据《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可不认为是犯罪。故请求检察机关对金某作不起诉处理,并从追诉时效和涉案情节角度提出如下两点辩护意见:

第一,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追诉时效的计算应当具有独立性,单位犯罪中对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可参考共同犯罪进行认定。尽管公安机关于2018年已经对本案立案侦查,但直到2022年11月15日才将金某列为侦查对象、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故距金某2016年1月14日从该单位离职已有6年10个月之久。按照金某涉嫌犯罪的金额110万计算,其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追诉时效已过5年,金某所实施行为或已过追诉时效,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根据非法集资司法解释及公安部追诉标准的相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入罪标准为100万元,而据公安机关的侦查情况及金某本人的陈述,其吸收的资金为110万元,刚刚迈过入罪门槛。且其吸收的资金均来源于亲戚朋友,在客观上并未吸收到社会公众的资金,同时也已经依据约定完成足额兑付,未造成投资人损失。同时,金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其所掌握的全部案件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综上所述,金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也较小,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之规定,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五、办案结果

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承办检察官提出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情节显著轻微的辩护意见,并请求对当事人作不起诉处理。承办检察官采纳辩护意见,决定解除强制措施,最终由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

六、办案心得

1、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时效权益,我们在接到委托后,应当首先对案件的各个时间节点进行梳理,追诉时效作为刑法中规定较为笼统的一项制度,很容易被遗漏。辩护工作需要全面发掘、保持敏感,才能实现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2、对于类似犯罪追诉时效这样笼统规定的制度,应当结合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运用恰当的法律解释方法,判断制度如何适用,必要时,也可以参考最高检和各地司法机关的类案要旨。本案中,辩护人正是通过进一步研究刑法中追诉时效的起点、终点以及共同犯罪、单位犯罪中追诉时效的计算,并结合法条、学说、以及一系列最高检指导案例、上海地区法院精选案例,得出“当事人所实施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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