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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 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陈沛文律师团队提供全阶段刑事辩护服务,超千万获利降至8万,当事人获大幅度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4-10-21 14:07:49 浏览:252次 案例二维码

罪名: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结果:大幅度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亮点:违法所得从1500余万元降至8万,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立功情节,获得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焦点:危害计算机类犯罪中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协助抓捕同案犯型立功的认定

封面语:X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案由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陈沛文律师团队全程办理。陈沛文律师针对X某个人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意见,针对全案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台数、违法所得数额提出质疑,使得公安直接对肖某采取取保候审。后对于违法所得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套相对合理的计算方法,使得全案被告人基准刑大幅度降低,同时抓住细节事实为X某争取到立功情节,最终X某获得大幅度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案件简介

X某是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软件开发工程师。自2022年起,涉案公司在未取得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在用户电脑上静默安装非法插件,非法控制用户计算机系统,在用户浏览网页时添加或修改该公司的计费名,后从某互联网公司获得流量费。经司法鉴定对该公司的服务器数据及应用程序进行的鉴定及恢复提取,认定该公司运营的“任务助手”、“图片帮手”程序,具有静默安装插件及流量劫持功能,自上述程序推广运营以来,用户下载3万余次,公司总共获取流量结算费用1500余万元。

本案于2023年10月30日经报案人报案后立案侦查,并于2024年1月11日公安机关锁定并传唤了犯罪嫌疑人X某。次日早上,公安机关前往公司办公地进行搜查并传唤了其余5位涉案人员。

二、办案过程

当事人X某家属在案发第一时间办理了委托手续,要求陈沛文律师团队尽快介入。接受委托后,陈沛文律师一边通过会见向X某了解案件情况,一边结合以往同领域案件办理的经验,从X某在单位中所处地位及所起作用出发,对于X某羁押必要性提出辩护意见,针对案件情节中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提出质疑,使得公安机关未将肖某报捕就直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侦查阶段后期,公安对于涉案数额无法准确认定的情况下,陈沛文律师提出可以采取在总结算收益中扣除合法收入部分,结合公司保存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及行业惯例等情况,综合计算涉案违法所得。通过该计算方法,违法所得数额从最初的1500万降低至8万,直接将全部涉案人员的基准刑大幅度降低。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经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后发现,在公安机关最开始仅锁定肖某的情况下,X某在讯问中不仅如实陈述了全部案件事实,并于次日引导公安机关前往公司抓捕其他涉案人员。经过与司法机关多次沟通,并提交了大量协助抓捕认定立功的类案材料,为当事人X某争取到了立功情节的认定。同时,在X某参与涉案项目之前,公司曾安排其他人员负责开发,开发工作已基本完成的情况下,X某才接受该项目,负责后期维护,故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也相应减少。

后在陈沛文律师的指导下,X某保持真诚悔过的态度,积极争取从轻处理,辩护人负责针对案件情节、X某地位、作用、主观恶性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获得司法机关的采纳。最终X某获得大幅度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办案思路

辩护人认为,首先,对于本案的数额认定,公安机关最初确定的1500万获利中存在公司大量合法收入,应当采取扣减各类合法收入部分后综合认定的办法来进行计算,是相对客观且合理的计算方法。其次,X某在前任开发人员离职后接手涉案项目,按照领导的要求,主要负责软件维护,未参与到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具体实施,犯罪情节轻微,在单位犯罪中地位较低、作用较小。最后,X某且具有立功、坦白情节,现自愿认罪,也愿意退出违法所得。综合考虑下应当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本案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以准确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在公安机关最初认定的1500万获利中,首先应扣除软件设置浏览器主页而产生的合法收入,据辩护人搜集整理的公司数据材料以及广告联盟反馈的流量数据,该部分合法收入约占70%,扣除后还剩余402万;其次,可以根据推广计费名来统计推广渠道的客户端活跃客户的占比数据,并以此计算出上述402万中有多少比例的费用是来源于涉案插件对计费名的修改,据辩护人搜集整理的公司数据材料,客户端活跃用户占比平均约为5%,以此计算后可得约17万的收益是来源于涉案插件;最后,在理论上的能够计算为违法所得的17万中,根据实际情况与行业惯例,其中能够实际获利的部分约50%,计算后可得8万元。该笔8万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相对客观合理。

(二)涉案软件并非由肖某实际开发,同时其与软件运营中的核心违法行为距离较远,应当承担的责任也相对较小

首先,涉案软件项目的开发并非由X某进行,而是公司前任技术人员W某某于2023年3月离职后,公司安排原本由X某接手。在接手之时,软件功能的开发已经基本完成,X某主要负责的是项目后期技术维护。涉案项目的实际开发者W某某目前尚未被追究责任,相比之下X某的责任也应当更小,同时X某也只应当对起参与项目(4月)后的违法所得数额负责。

其次,X某作为一个纯粹的“程序员”,X某只负责通过技术开发维护满足运营需求即可,而对于该项功能将用于何处、如何使用、是否告知用户、取得同意和授权等均不参与。涉嫌犯罪的核心行为在于该种控制行为未取得用户授权而不具有合法性基础,X某在工作中无法接触到业务运营的其他环节,故不直接参与核心违法行为的实施,且距离核心违法行为较远。

最后,X某在维护软件的过程中,已经在安装界面中设计了“同意用户协议”、“参与体验计划”等可供用户勾选的选项,在软件运行中再次加入了“显示右键菜单”的设置选项,X某提供了用户知情与授权的产品功能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产品合规义务,可见其主观恶性不大。

(三)X某协助抓捕同案犯的行为符合立功要求,同时其犯罪情节轻微,在涉案行为中地位较低、作用较小,主观恶性不大

首先,通过查阅案卷,案发之初公安机关通过微信群找到X某后将其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并于2024年1月11日出具《呈请搜查报告书》、《呈请传唤报告书》,当晚23点,X某接受讯问,并如实陈述了其所掌握的案件事实。次日早上(1月12日),公安机关前往公司办公地进行搜查并传唤了其余5位涉案人员,并出具相应文书。从案件时间线上可见,公安机关起初是以肖某个人涉嫌犯罪进行侦查,在肖某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后才掌握了单位及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情况,因此应当认定肖某供述了原先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案件事实及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余涉案人员,应当认定具有立功情节。

其次,涉案行为的实施由单位决策者决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相关利益归单位所有,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肖某在单位中属于领取固定工资的一般员工,按照领导指示进行技术开发,不参与单位业务决策,对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核心行为(修改用户计费名)也未具体参与实施,也未参与违法所得的分配,故在共同犯罪中地位较低、作用较小,与单位决策人员之间具有较为明显的主从关系,宜认定其为从犯或参照从犯的量刑标准,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办案结果

认定的违法所得数额为8.5万,全部涉案人员的基准型大幅度降低,当事人X某被认定具有坦白、立功情节,属于单位犯罪中的从犯,减轻处罚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适用缓刑。

五、办案心得

在办理危害计算机类犯罪案件当中,由于司法解释的陈旧与互联网形势的不断更新,常常出现案件情节难以准确认定等争议情形。通过本案的办理,陈沛文律师团队总结出三点心得。

首先,对于司法机关难以解决或处理的案件认定问题,我们可以积极大胆的提出创新性的解决方案或辩护意见,一方面可以保持与办案机关的良好沟通协作关系,另一方面在具体方案或意见的设计、实施中可以发现更多有利于当事人的案件事实,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其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细致审查案卷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或证据,通过挖掘不同辩点,积极为当事人找寻所有能够证明其无罪、罪轻的证据,或者为当事人争取各项能够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最后,以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为例,目前的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激烈,律师要完美办理好一个案件,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必须对于案件背景非常熟悉,且最好在相关类型案件的处理中具有经验。也只有能够将法律与行业两相结合的律师,才能取得让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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