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10号
2023年的最后一周,收获一枚无罪#案件。我团队辩护的吴某某贩卖D品(依托咪酯列管 ),无法认定吴某某主观上对D品有明知,加上其为在校未成年,江西省南昌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吴某某当即被释放并回校读书。可见,案件只要有一些无罪辩护空间,我们要全力争取。当然,遇到有良知、公正、担当的司法人员也必不可少!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
结果:不逮捕
亮点:未成年犯罪;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在校未成年;主观明知;上头电子烟
封面语:技校女学生多次贩卖上头电子烟,洪城毒辩团队曾庆鸿/李琴律师介入后发现主观明知问题关系是否构成犯罪,结合在校未成年的认识能力和涉毒经历等因素,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吴某某成功获不予批捕。
二、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开始,在中专院校读书的吴某某,为了赚零花钱,不时在同学圈里倒卖电子烟,每支获利30元左右。2023年12月13日,公安人员以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托米脂)予以刑事拘留。
三、办案过程
吴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因涉及未成年犯罪案件,按照规定其家属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国家需要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洪城毒辩曾庆鸿律师接受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迅速为吴某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会见吴某某沟通案情
曾庆鸿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吴某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听取其案件事实陈述,尤其是对上头电子烟的认识程度等等。同时疏导其恐慌/焦虑情绪,鼓励其调整心情,不能慌了手脚,配合律师辩护,镇定/坦然应对司法人员的提审。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曾庆鸿律师迅速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的合法权益,曾庆鸿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申请书,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沟通。
四、办案思路
经会见吴某某,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毒品明知。理由如下:
- 犯罪嫌疑人供述不明知是毒品。吴某某供述称销售的是普通电子烟,并未含有“依托咪酯”成分,不知道里面是否含有毒品。
- 销售价格合理。销售的价格140元/支,符合电子烟的中间市场价格;
- 无涉毒经历。吴某某没有吸毒经历,也未被公安机关处理;
- 年幼无知。吴某某年龄16岁,在校学生,不是化工医药从业人员,对毒品没有认知能力;
- 未刻意隐匿电子烟。公安人员在吴某某的学校宿舍的床上很容易搜查到了电子烟,说明吴某某对电子烟的认识仅仅的生活用品,如果知道是毒品的话,则会刻意隐匿、掩饰,让其他室友不知道。
总之,依托咪酯从2023年10月才列管为新型毒品,因吴某某的认知意识和能力不足,误以为是违法贩卖香烟,对毒品没有认知。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毒品明知,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五、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吴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3年12月26日,某检察院出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某检刑不批捕〖2023〗X号),决定对吴某某不批准逮捕。
六、办案心得
一、有效会见是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的主要工作
在首次会见当事人的过程中,经过长达三小时的交流,我们对案件事实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回办公室后,查找相关资料,召开研讨会,起草辩护意见。我们再次会见当事人,一是查缺补漏,深挖细节,二是了解侦查新进展。不断完善辩护词,往返数次,最终定稿。
二、抢占先机,第一时间与办案人员交流辩护意见
人都有先入为主的思维习惯,尤其在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下,检察院本然地相信警官,法官相信检察官。因此,律师办案过程中,尽可能趁早与办案人员沟通辩护意见,以取得更好效果。本案中,我在当事人刑拘期满次日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抢先侦查机关的批捕申请,这样就可以“先入为主”说服检察官。
三、把防范冤假错案的理念贯彻到无罪辩护体系中
侦查监督既负责逮捕的把关,又负责立案和侦查违法的纠错,肩负着制约侦查权、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刻总结冤错案件教训,先后颁布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调查核实侦查违法行为等指导意见,突出强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既审查有罪和罪重证据,又审查无罪和罪轻证据。加大对违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力度,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嫌疑的,不作为逮捕依据。作为辩护人,我们的责任是有理有据论述无罪辩护理由,时刻提醒检察官自觉贯彻坚决防范冤假错案的办案理念。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