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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油品类非法经营罪,终获存疑不诉

发布时间:2023-03-05 09:56:04 浏览:2413次 案例二维码

无罪辩护|油品类非法经营罪,终获存疑不诉

——金亚太(阜阳)刑事辩护团队

【承办律师】徐静雯律师、李博旭

【受理日期】2021年7月10日

【涉案罪名】非法经营罪

【办案单位】H区人民检察院

【办理结果】存疑不起诉

 

一、案情简介

起诉意见书认定: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李某(化名)、徐某(化名)等人明知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许可证》、《成品油零售许可证》不得从事汽油销售的情况下,从某市中石化有限公司等处采购汽油,以某汽车俱乐部的名义在汽车俱乐部内经营汽油,通过撬装加油装置给会员以每升5.2元的价格销售,从中谋利。经核实犯罪嫌疑人非法销售汽油金额为89363.664元。

 

二、办案过程

本案在侦察阶段,嫌疑人于2021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其家属委托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徐静雯、李博旭律师介入本案,办案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团队研讨,认为本案定性错误,辩护律师以此与批捕单位充分沟通,并提交了“不予批捕”的意见书,当事人于同年8月4号因案件不批捕获取保候审。2022年12月22日,检察机关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辩护思路

(一)、嫌疑人等人不具有非法经营的故意,嫌疑人所在单位不是为了盈利为目的倒卖行为而是代购,且代购行为未赚取任何差价及盈利,其发展会员代购汽油只是为了扩大自己客户行为的一种营销方式。

(二)、本案的定性关键在于该案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即便代购油品的行为构罪,嫌疑人也因本案系单位犯罪,该案的非法经营数额及违法所得额均达不到立案追诉的标准。

(三)嫌疑人所在单位的行为没有侵犯非法经营罪所保护的法益,撬装加注服务只是俱乐部经营引流的一种服务,俱乐部向符合条件的会员提供这一服务只是想增加会员对俱乐部的黏合性,从而通过维修、保养、保险代购这一系列增值服务来实现商业价值。这一加注行为和刑法意义上经营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隆晟公司的行为没有侵犯非法经营罪所保护的法益,即对市场秩序的扰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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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油品类非法经营罪,终获存疑不诉

发布时间:2023-03-05 09:56:04 浏览:2413次

无罪辩护|油品类非法经营罪,终获存疑不诉

——金亚太(阜阳)刑事辩护团队

【承办律师】徐静雯律师、李博旭

【受理日期】2021年7月10日

【涉案罪名】非法经营罪

【办案单位】H区人民检察院

【办理结果】存疑不起诉

 

一、案情简介

起诉意见书认定: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李某(化名)、徐某(化名)等人明知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许可证》、《成品油零售许可证》不得从事汽油销售的情况下,从某市中石化有限公司等处采购汽油,以某汽车俱乐部的名义在汽车俱乐部内经营汽油,通过撬装加油装置给会员以每升5.2元的价格销售,从中谋利。经核实犯罪嫌疑人非法销售汽油金额为89363.664元。

 

二、办案过程

本案在侦察阶段,嫌疑人于2021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其家属委托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徐静雯、李博旭律师介入本案,办案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团队研讨,认为本案定性错误,辩护律师以此与批捕单位充分沟通,并提交了“不予批捕”的意见书,当事人于同年8月4号因案件不批捕获取保候审。2022年12月22日,检察机关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辩护思路

(一)、嫌疑人等人不具有非法经营的故意,嫌疑人所在单位不是为了盈利为目的倒卖行为而是代购,且代购行为未赚取任何差价及盈利,其发展会员代购汽油只是为了扩大自己客户行为的一种营销方式。

(二)、本案的定性关键在于该案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即便代购油品的行为构罪,嫌疑人也因本案系单位犯罪,该案的非法经营数额及违法所得额均达不到立案追诉的标准。

(三)嫌疑人所在单位的行为没有侵犯非法经营罪所保护的法益,撬装加注服务只是俱乐部经营引流的一种服务,俱乐部向符合条件的会员提供这一服务只是想增加会员对俱乐部的黏合性,从而通过维修、保养、保险代购这一系列增值服务来实现商业价值。这一加注行为和刑法意义上经营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隆晟公司的行为没有侵犯非法经营罪所保护的法益,即对市场秩序的扰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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