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C某负责毒品来源和承租房屋存放毒品;H某某在C某的安排下负责运送、转移、交付毒品和收取赌资等辅助性工作。
二、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反复沟通定罪、量刑问题。庭审中律师积极辩护,法官采纳律师H某某系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对H某某从轻处罚。
三、辩护思路
1.本案侦查违反《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定》等关于公安机关内部机构管辖分工原则,建议对无管辖的侦查主体收集的证据不予采信。
2.公安机关侦查程序存在多处违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3.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H某某受雇帮助C某贩卖毒品,其行为不符合的犯罪构成。
4.H某某具有从犯、坦白等多个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结合其家庭情况和个人认罪态度,恳请对其宽大处理。
四 、办案结果
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十三年,并处人民币七万元。
五、办案心得
主从犯的认定需要借助分工情况判断,但分工本身属于事实问题,而主从犯的区分则属于评价问题,因此,分工本身不能等同于作用,作用的判断需要以分工为依据,但也同时需要综合全案,进一步评价各行为人在中作用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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