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认定:2014年,被不起诉人L某虚构自己和北京住建部的关系,称可以帮助XX研究院升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以需要花费50万作为“车马费”打点关系,待事成之后予以归还为由,骗取XX研究院资金50万元。
后XX研究院成功升级为“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被不起诉人L某还让XX研究院的领导T某为其介绍项目工程,约定L某在通过项目盈利后归还先前的50万。后被不起诉人L某已将50万“车马费”全部用于个人生产经营,实现了非法占有目的。
二、办案过程
律所接受委托后,指派詹勇律师、姚振宇律师和实习律师张敏承办本案,并第一时间联系人民检察院开展阅卷工作。在审查分析全部案卷材料后,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事实存在很多疑点,公安机关所认定的L某涉嫌的证据不足,且存在相互矛盾的问题。辩护人在经过详细的阅卷分析后与委托人进行了多次的反复沟通,最终确定了无罪辩护的方案。
为成功争取不起诉,辩护人又在反复阅卷的基础上,确定了具体的辩护要点,并撰写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通过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书面和口头的多次反复沟通,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L某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三、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以及与L某的多次沟通,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与法律,提出了以下辩护思路:
(一)从主观上讲,L某没有非法占有50万元现金的主观目的。L某在相关资质升级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而且有完整的公司团队,为XX研究院的资质升级提供了实质性帮助。
(二)客观上,L某的行为并未欺骗任何人。L某与T某曾就资质升级成功后,L某要收取劳务费用形成了较为明确的口头约定,双方约定的劳务费用属于行业惯例,且L某也成功帮助XX研究院完成了资质升级委托事项,满足收取相关劳务费用的条件。
(三)T某就其向L某给付50万元没有陷入错误认识,而是基于让L某提供资质升级的咨询服务的一揽子工作达到升级成功的效果而先行出借。T某关于50万系“车马费”的证言为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L某并未通过T某介绍的项目盈利,因此T某与L某事前约定50万借款的还款条件尚未成就,且T某也从未向L某主张过归还借款的请求。
(四)L某与T某之间的关于帮助资质升级而出借50万借款的委托并未造成XX研究院任何损失,反而拓宽了XX研究院的业务范围,为其带来高额收益。
(五)诈骗罪立法本意是为了维护国家诚信体系和公民道德体系,L某在本案中并没有违反诚信和道德,也没有损害任何人的利益,从诈骗罪的立法本意来讲,L某不应被认定为诈骗罪。
四、办案结果
经成都市XX区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决定:
成都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L某不起诉。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辩护人认为,刑事案件的办理不仅要熟悉法律条文的规定,更要认真核对在案卷宗材料的证据,细致地发现和把握在案证据的矛盾和不足,因为,辩护要点就藏在细枝末节当中。当然,在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在案证据的基础上,还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确定最终的辩护方案。
与检察官的沟通也是本案成功争取不起诉的关键所在。通过讲事实、列证据、说政策等相结合的方式与检察官进行有效沟通,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一名专业的,任何案件都不是简单地程序性代理,而是不放过一丝希望,尽最大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看起来走进死胡同的时候,再努力一把,也许就是柳暗花明,这才是真正有温度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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