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2018年底,Z某、C某等人了解到国家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改革,便成立推广公司为药厂开具增值税发票并赚取手续费。
2020年底,W某应聘进入由Z某、C某等人成立的某医疗科技公司担任该公司的财务总监,负责对Z某、C某旗下涉案公司进行账目核对和利润核算等工作。
经税务机关统计,2019年至2022年,该医疗科技公司在无真实的经营业务情况下,涉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初步计算造成增值税1200余万元、企业所得税1100余万元,合计2300余万元的税收经济损失。
二、【辩护思路】
四川事务所詹勇、张敏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通过与犯罪嫌疑人沟通、阅卷等工作,对起诉意见书指控罪名的相关证据进行仔细研判后,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并提出辩护观点。
第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该医疗科技公司的行为是否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第二,W某没有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心环节,系参与程度和作用极低的;
第三、W某入职时对该医疗科技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并不知情,其只对入职后且知晓可能存在虚开行为之后的税收损失承担责任;
第四,在量刑情节方面,W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
三、【办案结果】
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同意给予W某(判三缓四)的量刑建议。
四、【办案随笔】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企业经营万万不能触碰的红线。本案中,辩护律师通过阅卷、与当事人的反复沟通工作,发现在案缺少关于W某成立自首的证据,并及时提出了申请对该部分证据进行补充调取。本案争取缓刑结果的关键还是要将当事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环节的地位、作用、参与的事项进行全面清楚梳理论证,除此以外,辩护律师也要做好辩方的证据搜集和提交,将有利于我方的证据及时进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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